-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 共1319题
2000年6月,王某以人民币9000元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此空调是某冷气制造公司生产的。王某购买后并没有马上安装,而是半年后才凭发票到商场要求安装。商场派员安装,但是屡试不冷。后经检查,发现该空调的压缩机是旧机,已不能制冷,这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所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据此,王某有权向谁要求赔偿
A.无权要求退货赔偿,因为王某购买空调后久存不用
B.有权要求某商场或某冷气制造公司退货赔偿,因为经营者没有适当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C.只有权向某商场要求退货,因为是某商场销售的
D.只有权向某冷气制造公司要求退货赔偿,因为是某冷气制造公司生产的
正确答案
B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的是产品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所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时负责赔偿的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王某作为消费者,他在购买该空调前并不知道该空调存在瑕疵,后来安装也是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装的。而且后来检查发现空调不能制冷的原因是该空调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所表明的质量状况。为此,经营者没有适当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他既可以向生产者,即某冷气制造公司,也可向销售者,即商场要求退货赔偿。
甲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的柜台1个月销售其啤酒,在其销售过程中,其将知名啤酒公司丙的品牌用于自己的啤酒之上,并且未标明其公司的名称。秦某以为是该品牌的正宗产品,遂购置一箱回家。1个月后与其朋友蔡某共饮,不料饮后两人身体遭遇严重伤害。经鉴定,该啤酒为劣质啤酒。下列分析错误的是哪个
A.甲公司冒用丙公司晶牌的行为侵犯了秦某的知情权
B.秦某可以直接追究柜台的所有人乙大型商场的责任
C.蔡某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追究其侵权责任
D.如果对方同意,秦某最有效的救济方法是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者的救济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冒用丙公司的名义销售奶粉的行为侵犯了秦某的知情权,使其上当受骗,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在柜台租赁期满后,可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只是租赁该柜台1个月的时间,而秦某是在购完商品1个月后才遭受的损害,所以此时,甲公司柜台租赁的期限已经届满,秦某可以直接向柜台的出租者即乙商场要求赔偿。所以B选项的分析也是正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蔡某虽然与甲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能通过合同关系向甲公司请求赔偿责任,但由于其伤害是由甲公司提供的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其仍然可以通过侵权之诉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所以 C选项也正确。依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可见,仲裁的范围是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在仲裁中实现,所以仲裁不可能是秦某的最有效的救济方法。考生在分析此选项时应注意不要受到前提“对方同意”的干扰。
下列各项中的行为,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是______。
A.某个体工商户没有在其店里出售的商品上明码标价。
B.某市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一种保健用品,但未收取任何报酬。
C.某超市店员出售健身器械时未向顾客说明其正确的使用方法,只给了顾客一张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上有使用方法介绍。
D.甲服装公司租赁乙百货商场的部分柜台进行营业,并标明其名称和产品商标,后甲将其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丙服装厂,但丙在经营过程中未标明其名称,与甲公司共用甲的名称标记。
正确答案
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3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某日,李三携儿子李小三(8岁)去商场去购物,李小三走路不慎没看见商场内的一面玻璃,一头撞在玻璃上受伤。李三要求商场予以赔偿,商场负责人指着店堂内人口处醒目位置的一个告示“请照看好自己的孩子,本店概不负责”,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言在先,可以免责
B.不论是否有此告示,均不可免责
C.如果李三注意到此告示,仍然带着孩子进入,则商场可以免责
D.该告示内容不合法,但若李三看见后仍然进入商场,视为接受其内容,亦会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免责条款无效
讲解:店堂告示属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相关规定。
参见《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某村十余户农民从甲供销公司购得乙农药厂生产的“立杀净”杀虫药,按说明喷洒于农作物上,但虫害有增无减,以致错过灭虫时机,当年农作物欠收,损失4万余元。经查,该杀虫药系乙农药厂未按标准生产的劣质农药。下列关于此案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该十余户农民应以乙农药厂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B.该十余户农民应以甲供销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C.该十余户农民既可以甲供销公司为被告,也可以乙农药厂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D.如该十余户农民起诉,则其既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单独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C, 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54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
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 )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晶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钟某有权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故A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故B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故C项正确。当事人提起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另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属仲裁范围,故D没有法律依据。故选D。
张某在宏发商贸集团组织的小家电博览会上的一个展位购买了一台加湿器,该展位由花都经贸公司租赁,加湿器由飞达电器厂生产。张某在正常使用加湿器中加湿器爆炸,炸伤张某。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经查,该展位的实际承租者是个体户李某,李某借用的花都经贸公司的营业执照,飞达电器厂也已被奔月电器公司兼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陈述正确的是( )
A.张某可以要求花都经贸公司赔偿
B.张某可以要求宏发商贸集团赔偿
C.张某可以要求个体户李某赔偿
D.张某可以要求奔月电器公司赔偿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张某首先可以要求实际的销售者个体户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的生产者飞达电器厂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因为飞达电器厂被奔月电器公司兼并,所以张某可以向奔月电器公司索赔,因此D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花都经贸公司要求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该条也可确定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即C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宏发商贸集团要求赔偿,所以B选项正确。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销毁剩余劣质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过程中,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请问:三A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
A.正确,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B.正确,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C.正确,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不正确,于法无据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7条,参见《行政复议法》第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
结合“给定资料”,以“促进和谐消费”为主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1)中心论点明确,有思想高度;
(2)内容充实,有说服力;
(3)语言流畅,1000字左右。
正确答案
[参考范文]
和谐消费你我共赢
近年来,我国国民的消费水平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而得到飞速提高,消费领域、消费方式以及消费观念都在朝着享受型甚至奢侈型的方向转变。这股来势凶猛的消费热潮,也使与之息息相关的消费者维权问题重新受到关注。百姓的腰包鼓了,是否就能够在市场上换取等价的优质商品与服务,实现和谐消费呢不尽然。有人正拿着一撕即破的LV衬衣欲哭无泪,也有人正捧着无法获得保修服务的施华洛世奇水晶求告无门……消费者的地位,仿佛并没有因为经济情况的改善而提高,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还是在默默忍受。
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不禁疑惑,为什么消费者甘做一只待宰的羔羊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协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双双无奈地低下了头。不可否认,我们最最有力的护身武器已经跟不上这个每天都在变化发展的时代。当我们受到进口奢侈品价高质低的欺骗时,却被告知它们不在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当我们充满期待的网购商品变成劣质残次品时,却被告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进行管理。而当我们遭受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惩之而后快的权益侵犯时,却看到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根本不知道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不知道向谁投诉,或者根本没有维权意识。更有甚者,一些消费者因为一时的气愤使用暴力维权,结果不但没有维护自己的利益,反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那么,在当今现实条件下,作为消费者,到底要不要维权,应该怎样维权呢首先,市场经济一定要受到法律手段的制约才能有序发展。因此,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因为损失不大或者怕麻烦就对违法商家姑息纵容。其次,要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了解,切不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全然不觉,或者即使有所察觉却不知如何维权。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社会加强法律宣传,尤其是消费者协会,应积极行动起来,发挥预警作用,而不是坐以待毙,等待投诉的到来。第三,政府应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加强重视。一方面及时更新、补充、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填补空白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使法律武器与时俱进,更有威慑力。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的消费者重拾维权的信心,并有效制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出台操作性强的行业规定,鼓励商家积极建立诚信机制,使之与政策优惠相联系,做到有赏有罚。最后,我们要达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论是政府工作人员、商家本身还是从事其他行业的广大公民,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所以每一个人都应该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作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应该是全体公民的愿望与目标,只有整个社会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诚信机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保证消费者与商家地位平等,实现共赢。
解析
暂无解析
郑女士看到某市《生活报》上刊登的去斑产品广告,广告声称丽美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对于面部诸如雀斑、黄褐斑等各种斑点具有良好效果,无任何副作用,并且承诺用了该产品如果没有疗效,全额退款。郑女士遂到广告中提供的丽美公司的销售点买了一套产品,用后导致皮肤溃烂,以下陈述正确的是 ( )
A.郑女士有权要求丽美公司全额退款
B.郑女士有权要求丽美公司赔偿皮肤溃烂的损失
C.《生活报》应当对郑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郑女士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报》予以惩处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虚假宣传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题中,郑女士因为看到丽美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而购买其产品,产品用后导致皮肤溃烂,因此有权要求丽美公司赔偿,所以B选项正确。丽美公司承诺无效退款,郑女士用后无效,当然有权要求丽美公司全额退款。 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所以D选项正确。该条规定只有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才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消费者就无权要求广告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 注意:《广告法》对广告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差别。《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消费者的损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要件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如果广告的经营者不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就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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