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 共876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根据各自都能接受的国际惯例或法律规定而设定的反映双方在交易磋商中的内容,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来讲,一个有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要素( )。
A.合同的事务必须是合法的
B.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内容表示一致同意
C.签订合同的人必须有支付能力
D.签订合同的人必须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根据国际商法的规定,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的事务必须是合法的; (2)必须是双方就交易的内容表示一致同意才行; (3)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必须是有支付能力,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链接] 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都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并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检、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环节的工作,在这些环节中,以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地役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B.地役权属于独立的主权利
C.在地役权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D.地役权具有永久存续性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要件主义。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具有从属性。根据《物权法》第165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可见,地役权可以抵押,但不能单独抵押,表明了地役权的从属性特征。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期限性。
2002 年10 月,某县新建派出所在查赌过程中抓获张强等5 人聚赌,张强等人被抓到派出所后,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与合同民警顾某发生口角,顾某与另一合同民警李明将张强带入一间无人的办公室,用电警棍、皮带殴打了张强半个多小时,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肾挫伤。当晚县公安局对张强作出拘留7 天,罚款1500 元的决定。张强在被释放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及营养费1500 元。 问:派出所雇佣的合同民警的职务违法行为,某县公安局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一的职务行为主体应包括哪些人员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派出所雇佣同民警殴打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县公安局负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合同民警虽然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但他们受国家机关的雇佣执行国家公务,他们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佣他们的国家机关负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派出所雇佣的合同民警的职务违法行为,某县公安局应负赔偿责任。 职务行为主体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所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l~2_E 主体造成的损害,则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因此界定职务行为主体的范围对确定国家赔偿责任十分重要,职务行为主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国家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能够成为国家赔偿侵权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上的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国家安全机关,还包括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军事机关。行政机关不仅包括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授权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或国家事业单位。总之,国家赔偿法对于职务行为主体范围的划分不是完全按照国家机关一刀切的,而是以职能为标准进行划分。凡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检察职能、审判职能的机关都是职务行为的主体。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某些不在上述机关工作,但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特定机关委托或临时聘用,行使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国家赔偿法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涵义与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这些人员应当包括公务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国家安全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成人员,受上述国家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或个人,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和那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却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人员,不能成为国家赔偿法的致害主体。
解析
暂无解析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个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房屋的所有权自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发生变动,乙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裁决书生效后,甲、乙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不发生物权效力,选项D正确。该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乙与银行之间的抵押虽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抵押合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故抵押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分国有土地。2003年春,陈××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屋以1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4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原告王、张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析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一个合同即可宣告成立。但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肯定性评价的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陈某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张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王某、张某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属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王、张夫妇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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