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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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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舰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达到丙公司总股本的66.67%,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其子公司――丁公司进货,构成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造成丙公司亏损,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虽然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丙公司,但该交易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丁公司无须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和选项D错误。[特别提示] 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应重点掌握如下内容:第一,要准确识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二,要确认关联交易的非法性;第三,不要随意扩大赔偿责任的主体;第四,注意结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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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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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A.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B.帮助辅导对象掌握炒股知识
C.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D.促进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除了上述目标外,还应包括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行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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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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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解析]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承销的证券公司,新修订的法律不再要求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求该证券公司有过错时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新法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选项D当选,选项C中的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仅仅有参考的性质,咨询机构不对其负责。因此依新法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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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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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几个有限责任公司向共同设立一个证券公司,他们向律师咨询,律师回答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及相关要求应当有:

A.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情形
C.业务范围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
[解析] 依《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A项正确。
依《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B项正确。
依《证券法》第125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C项正确。
依《证券法》第126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D项正确。
依此,A、B、C、D项都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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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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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公司董事
B.公司股东
C.公司财务负责人
D.公司副经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百度题库 > 中级经济师 > 中级经济基础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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