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的合并
- 共1008题
开学初,小源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兑换了此前在网上预约的中国高铁纪念币。这枚纪念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面额10元,每人限兑20枚,且需要提前预约。小源打算与班上同学分享自己的喜悦。他可以向大家这样介绍
①纪念币面额和实际购买力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②纪念币可以直接购买商品,也具有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
③纪念币发行量有限,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
④纪念币不能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使用
正确答案
解析
①错误,国家无权规定纪念币的实际购买力;④错误,纪念币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属于法定货币,可以直接购买商品,也具有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因其发行量有限,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故②③正确。
知识点
[背景材料]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略)。
2.案情介绍:
原告C建筑工程公司(下称C公司)诉被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一案,南市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受理,并追加B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该案与本院受理的另案属同一标的,本院依法调卷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C公司委托代理人W11、W12,被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W2,第三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D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C公司诉称:“2005年8月24日,B公司作为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布我司为中标人,A公司作为招标人于2005年8月28日向我司送达中标通知书。但A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与我司签订书面合同,并一直企图变更中标人。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我司在该项目招标中,中标有效,并督促A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否则,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我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损失。”
被告A公司辩称:“C公司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填写并要求我司盖章才发出的,但因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未签章核准,该中标通知书无效。故我司未与其订立合同,责任在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不作为,请法院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B公司述称:“我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对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整个程序合法有效。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人D公司的异议予以否决,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请法院公正判决。”
3.审查过程:
经审理查明,市委办公室于2005年5月16日委托A公司对市委闲置土地进行定向商品住宅开发,设计修建商住楼65套,总建筑面积10400m2。A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7月16日委托B公司对该工程施工进行招标。同日,B公司向C公司、D公司、E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市委商住楼建设地点在市八一路6号,建设规模为10400m2,发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投标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35万元,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于2005年7月20日上午9:00召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05年8月6日上午9:30
7月20日,B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3个投标人的资信进行了实地考察与确认。
7月20日上午,B公司书面通知3个投标人更改最高限价和电话通知D公司加盖原中标工程执行情况的证明公章。
8月6日上午9:30前,3个投标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会议按时举行。上午10时许,B公司对3个投标人的资信情况进行确认并公布:C公司为29.26分,D公司为31.61分,E公司为32.84分。上午11时许,评标委员会认定D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某个资信证明文件上仅有个人签字,未盖单位公章,应为无效。对其资信状况得分予以扣减,将D公司的资信得分由31.61分更改为30.55分。
评标结束后,B公司宣布:C公司最后得分78.62分,D公司最后得分78.12分,E公司最后得分77.86分。C公司为中标人。
当日下午,D公司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投诉。市招标办于同月16日作出《行政处理书》[市建招(2005)19号],确认B公司组织的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D公司收到市招标办《行政处理书》的当日向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地区招标办)提出投诉。地区招标办于9月6日作出《行政处理书》 [地建招标发(2005)8号],维持了市招标办意见。D公司在9月6日收到地区招标办《行政处理书》当日,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省招标办)提出复审申请。9月6日,A公司与C公司经反复商讨,抢在复审决定下达之前,由A公司向C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市招标办未在该中标通知书上签章。
9月24日,省招标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省建招发(2005)26号],将地区招标办《行政处理书》[地建招标发(2005)8号]撤销,认定D公司在市委商住楼工程投标中资信分有效。
10月8日,C公司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11月2日,D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确认其为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人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C公司、D公司、E公司均向市委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35万元。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市委办公室5月16日出具的《委托书》、A公司7月16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B公司7月16日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8月6日形成的《评标报告》、市招标办8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书》[市建招(2005)19号]、地区招标办于9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书》[地建招标发(2005)8号]、省招标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省建招发(2005)26号]、B公司9月6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书证和C公司、B公司、A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C公司与A公司、B公司在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形成的招标投标关系,属民事活动范畴,应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简称《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调整。C公司所持中标通知书未经市招标办核准签章,不符合《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建监(1996)577号](已失效)第15条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省招标办是省建设厅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设立的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关于市委商住楼工程招标问题的处理决定,符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建招发(2000)0241号]的规定,但不能因此确认D公司为中标人。
因此,A公司及B公司应依据该决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确定中标人。故C公司关于确认中标通知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基于此,C公司以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书提出的由A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公司上列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4.判决结果: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C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 860元,由原告C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
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中关于“C公司所持中标通知书未经市招标办核准签章,不符合《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15条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中标通知的法律性质为承诺,属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到达时生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有关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特殊性。因此,如无特殊情形,A公司向C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则中标通知书生效。法院认为中标通知书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是“不符合《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15条规定”,不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9月6日A公司与C公司经反复商讨,抢在复审决定下达之前,由A公司向C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该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本工程为市委闲置土地定向商品住宅开发)、或者第三人(D公司)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中标通知书无效,但法院判决理由不正确。
解析
[解题思路点拨]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理解与判别。
2.招标采购合同生效条件。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B.中期报告中应同时提供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C.中期报表仅是年度报表项目的节选,不是完整的报表
D.对中期报表项目进行重要性判断应以预计的年度数据为基础
E.中期报表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应当与年度报表相一致
正确答案
A,B,E
解析
[解析] C选项“中期报表是年度报表项目的节选,不是完整的报表”,这个说法是错的。对中期报表项目进行重要性判断应以本中期数据为基础,而不是预计的年度数据为基础,D选项也是错的。
甲服装厂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法人,2003年6月,为追加投资用于扩大生产规模,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合同约定由乙借给甲服装厂300万元,月利率为5.89%,期限为18个月。同时,甲服装厂为该笔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为这贷款向甲服装厂和银行出具了贷款偿还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如果甲服装厂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风险而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保留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该保险合同经银行签收后,银行即向甲服装厂发放了全部贷款300万元。2003年9月,甲服装厂又以自已所有的两辆高级轿车为抵押向丙投资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12个月。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物登记。2003年11月,甲服装厂又以其中一辆车出质给王某,借得款项60万元,借期10个月。2004年7月,甲服装厂因经舍不善,在未经过清算的情况下被丁公司兼并,丁公司接收了甲服装厂的所有资产,并将甲服装厂登记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并开始生产经营。 问题:乙银行若要收回贷款,可不可以依据贷款偿还保证书向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保险责任,进亏赔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因为甲服装厂和乙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甲服装厂和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件尚未成就。甲服装厂在未经清算,也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与 丁公司合并,作为丁公司的分支机构继续生产经营,不属于倒闭。对于倒闭,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才真正终止。
解析
暂无解析
下列被投资企业中,应当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 )。
A.甲公司在报告年度购入其57%股份的境外被投资企业
B.甲公司持有其40%股份,且受托代管B公司持有其30%股份的被投资企业
C.甲公司持有其43%股份,甲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其8%股份的被投资企业
D.甲公司持有其38%股份,且甲公司根据章程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被投资企业
E.甲公司持有其40%股份,甲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其11%股份的被投资企业
正确答案
A,B,C,E
解析
[解析] 选项D,不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但在实务中若经甲公司的母公司授权也纳入甲公司的合并范围。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布匹买卖合同。因甲公司拒绝支付贷款,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贷款20万元。本案一审作出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因布匹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13万元,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B.应当对此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乙公司另行起诉
C.应当对此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D.应当对此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二审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本题中,原审原告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乙公司另行起诉。B项正确。
该公司2002年12月末因甲原材料原因而确认的存货跌价损失为( )元。
A.-12052
B.-7948
C.2052
D.17948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某些行为,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些行为有( )。
A.分立
B.合并
C.增减资本
D.破产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下列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A.吸收合并另一境外企业
B.为母公司巨额借款提供担保
C.上年销售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
D.对资产负债表日存有的债务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ABD三项对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无影响,只有选项C对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有影响。
下列情形中,消费者因使用产品遭受人身损害,在请求赔偿时存在义务主体选择权的有( )。
A.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B.消费者购买甲公司产品后,甲公司并入乙公司
C.甲使用乙公司营业执照进行营业
D.甲租赁乙商场的柜台,租期未满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A选项中,消费者可以在甲、乙公司中选择请求赔偿,当选。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此可知,因甲公司并人乙公司后,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消费者只能向乙公司索赔,所以B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由此可知,C选项中,消费者可以在甲、乙公司中选择请求赔偿,当选。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可知,出租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租赁期满,在租期内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
扫码查看完整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