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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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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上市公司,2012年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月1日,长江公司向A公司定向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10元)作为对价,取得A公司拥有的甲公司80%的股权,并于当日取得控制权。在本次并购前,A公司与长江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为进行本次并购,长江公司发生评估费、审计费以及律师费100万元,为定向发行股票,长江公司支付了证券商佣金、手续费200万元。
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为24000万元,可辨认负债账面价值为16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经评估后甲公司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25000万元,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为16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购买日,甲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系一批存货产生,甲公司本期未出售该批存货。长江公司在购买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0100万元。
(2)2012年甲公司发生亏损2400万元,长江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损失1920万元。
(3)长江公司于2012年7月1日以2040万元从证券市场上购入乙公司(系上市公司)100万股股票,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40万元,另外支付相关税金和手续费2万元。购入股票后,长江公司拥有乙公司1%表决权资本,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长江公司拟长期持有该股票,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2万元。
要求:
、(2),分析、判断长江公司对甲公司的股权投资应采用何种后续计量方法,并指出长江公司对甲公司确认投资损失的处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因甲公司为长江公司的子公司,长江公司对甲公司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长江公司确认投资损失是不正确的。
理由:成本法下投资方不需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净损益确认投资收益。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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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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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6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7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8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只能向审理本案的法院提出
D.反诉具有独立性,可以和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解析] 反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应当和本诉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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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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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 )以上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

A.10%
B.20%
C.30%
D.50%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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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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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债券。1999年12月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乙公司债券为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月10日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还款。下列关于债务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因兼并而绝对消灭
B.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因兼并而绝对消灭50万
C.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先为清偿
D.丁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负责清偿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债券是可以质押的。   《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且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从而 150万元的债权债务都归甲公司,本应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但甲公司在1999年9月20日,以该债券为丙公司、丁公司买卖合同质押,使这150万元的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只有50万元债券因混同而消灭,余下的100万元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不因混同而消灭。丁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权期限届满时未能得到清偿,可以要求实现用于质押的债券的权利,债券的义务人现在由于乙公司已被甲公司兼并,则乙公司原有权利与义务都归甲公司。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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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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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5%
B.10%
C.30%
D.49%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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