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效力
- 共876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是如果( )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B.当事人约定时
C.公证机关要求的时候
D.备案部门要求时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现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经查,在债权让与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分析中正确的有:
A.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B.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对乙发生效力
C.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丙主张债的抵销
D.乙得对丙主张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考点] 债权让与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对乙发生效力,B选项正确。然而就债权让与协议本身的效力,则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其生效要件,而是自协议成立时即生效,故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债务人乙对甲亦享有到期债权,故乙可对受让人丙主张债的抵销,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乙对甲享有抗辩权,现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故乙得对丙主张该抗辩权,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李某了解到甲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李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9条规定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并没有规定预售合同登记后生效,登记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因此对李某和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甲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其本身并不违法,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甲、乙,乙、丙是2对好友。甲因要出国,遂决定将家中所养宠物犬一只送给乙。乙同意了,但因为要出差数日,便要甲喂养好该宠物犬,待自己回来后再牵走小狗。丙得知有人要送一只小狗给乙后,给乙打电话说,自己时间更充裕,养小狗更合适,乙表示同意。恰好甲也因事务繁忙,频催乙来牵走小狗,乙于是对甲说,自己的朋友丙会替自己来牵狗,乙并分别通知甲和丙在某地点见面。甲在牵狗前往约会地点的途中,小狗挣脱绳子跑掉,甲遍寻不见,只好悻悻回家。而丙在前来赴约路上发现该小狗,觉得甚可爱,遂径直牵回了家。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获得小狗所有权
B.丙获得小狗所有权
C.甲仍为小狗所有权人
D.对丙的交付为指示交付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点是交付的形式和动产物权的转移方式。交付是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所有权时,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物权法》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分别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本案中甲对丙的交付不属于现实交付,因为构成交付必须有让与人的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的,不构成交付;同样也不构成指示交付,因为本案中乙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能就尚不拥有所有权的物进行让与。对于交付的效力,我国实行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即非经交付不产生动产物权让与的效力。《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结合上述全部规定,本题的逻辑思路应当是:甲与乙之间订立了赠与合同,但因尚未交付,动产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乙虽承诺将小狗送给丙,但乙处分的是尚未拥有的动产,因此乙对丙的赠与合同未生效。丙只能作为乙的代理人前去受领小狗,但由于小狗跑丢,使得让与人无法基于其让与的意思进行交付。因此,交付并未实际发生,丙也不能合法占有小狗,小狗所有权仍为其原所有人享有。C项是正确的。
唐某打算炒股,苦于资金不够向朋友贾某借了1万元,并将自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 15000元)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唐某进人股市以后,股市逐渐低迷,唐某损失惨重。还款期限届至后,贾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经分文不剩,并且告知贾某,他的电脑已经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贾某遂找到宋某,要求退还电脑抵偿债务。以下分析的正确的是
A.抵押无效,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B.抵押无效,但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C.抵押有效,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D.抵押有效,但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
D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 43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财产,“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进行抵押的财产――电脑并不属于《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情况,因此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唐某与贾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正确答案
C
解析
[测试点]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解析]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出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下列关于抵押权人受偿顺序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合同签字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C.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已登记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D.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依照题目中的意思,对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5台设备,甲公司是否都已经购买已经购买的,购买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正确答案
对于乙公司提供的5台设备甲公司都已经购买,但租赁给丙公司的2台设备购买时间为l0月初,其余设备的购买时间为试用期满,即11月4日。
解析
[考点] 试用买卖
[解析]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一般认为,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依照《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另外,试用人全部或部分支付价款、或就标的物为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时,如将该物转卖或转租的,虽未明确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应视为购买。
在本题中,一方面,B市乙公司在9月4日送设备5台到甲公司让甲公司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即试用期为9月4日到11月4日,在10月初,甲公司将乙公司给其试用的设备中的两台低价转让给丙公司,依照上文的分析,对于这2台设备,甲公司虽未明确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其进行了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应视为购买。所以,对于甲公司租赁给丙公司的这两台设备,在甲公司转让给丙公司时就已经视为购买,购买时间为l0月初。另一方面,依照上文中《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11月4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满,甲公司未作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则视为甲公司购买。所以,对于乙公司交由甲公司试用的设备中没有转让给丙公司的3台,在试用期满,即11月4日,视为购买。
(2005,12)甲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公司提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说明“如果乙公司在两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即为同意”。乙公司看后对此保持沉默。两个月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 )。
A.成立
B.效力待定
C.成立但不能生效
D.不成立
正确答案
D
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性质属意思表示,承诺是针对要约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看后保持沉默,沉默即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既然行为人无动于衷,那么沉默的法律意义受到法律严格控制,其仅在两种情形下才有意思表示的效力。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二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本题中显然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只能从前者分析。在我国法律视野内,法律明文规定的沉默的效力,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1)积极的效力:①《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中试有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②《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③《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2)消极的效力:①《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②《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除此之外,沉默不是具有意思的效力。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
A.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B.违约必须是对合同中自己不满意的条款的违反
C.违约的时间可以在合同履行完以后
D.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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