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保险
- 共1013题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下列选项中属于应当报经批准的部门有( )。
A.财政部
B.当地人民政府
C.当地税务部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解析]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20%时,需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申请复议期限、行政诉讼地域管辖、重复处理行为
[解析] 本案中,区社保局有两个具体行政行为:(1)2004年9月22日向某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2)9月30日向郑某送达告知书,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郑某有三个行为:(1)对区社保局的《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败诉且判决已生效;(2)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不予受理;(3)对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目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便知道了区社保局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告知书,2005年4月才申请复议,显然超过了法定的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告知书,向市社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郑某提起诉讼,关于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需要考生明确两点:(1)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并不是对区社保局告知书的改变或者维持。所谓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或者维持,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后,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或者结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决定直接否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并没有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2)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与区社保局的告知书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区社保局的告知书要求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使郑某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直接剥夺了郑某的复议请求权,在郑某和复议机关市社保局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针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而言,市社保局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根据第17条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由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选项B错误。
郑某在本案中提起了两次行政诉讼:第一次提起诉讼的事由是不服区社保局对其作出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决定书》;第二次提起诉讼的事由是不服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由于提起诉讼的理由不相同,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选项C错误。
《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所谓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引起重复处理行为的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这里的申诉行为不是申请复议行为,而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所以不可诉。解答D选项的关键在于判断告知书是否是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理行为。答案是否定的,行政机关送达的《决定书》,要求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告知书要求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虽然行政机关的两个行为都是针对郑某作出,但是内容完全不同,与郑某之间形成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告知书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法院不应以此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 关于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的性质,考生应当注意,它既不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也不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它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请求时作出的处理,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权,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在分析其管辖状况时,根据诉讼法上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判断即可。
考生在答题过程中需要掌握基本的答题技巧,如该题在选项D中提出了假定情景,此时,考生无需过多地关注题目,只需要考虑选项即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错误。
下列各项中,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有( )。
A.支付的工会经费
B.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C.为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
D.为职工无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职工薪酬包括: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⑥非货币性福利;⑦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⑧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下列各项中,属于职工薪酬的有( )。
A.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B.社会保险费
C.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D.住房公积金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职工薪酬。
美尚服装加工厂(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万元现金和价值15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万元,银行贷款4万元和其他债务16万元,欠缴税款6万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现金5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1万元
B.偿还职工工资后余下的现金4万元,偿还银行货款
C.上述A、B项清偿后剩余债务未获清偿的部分,由全体合伙人在今后5年内偿还。5年期满,若债权人没有提出主张,则
D.上述A、B项清偿后剩余的其他债务16万和所欠缴税款6万元,以实物变现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解析]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T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该条可知,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是所欠职工的工资、保险、补偿金;欠缴的税款和除前项规定的以外的礼会保险;普通破产债权。因此A项正确。由于银行债权与其他债权平等,并不能优先受偿,且和其他债务都落后于税款债权。故B、D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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