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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在扣除后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 )除外。
A.白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
B.投保人没有过失的
C.投保人没有故意的
D.投保人及时予以更正的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投保人的真实申报义务
[解析] 《保险法》第54条第1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故A项为正确答案。
在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A.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B.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C.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D.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抵销权的行使
[解析]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白到达对方时生效。抿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A项乙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可以由甲主张抵销,此时甲放弃其期限利益,但乙不能主张抵销。B项中,乙对甲的债务干1996年6月7日届满,但至1999年12月6日甲始终未向乙催要,乙亦未表示归还,则表明甲对乙的该项债权已超过消灭时效期间(2年),甲不得主张抵销,但乙可主张抵销。C项中,《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甲、乙双方均可行使抵销权。
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D项抵销权属合意抵销,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但下列哪项不属于:
A.汪老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B.人身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追诉加害人给付医疗费用的案件
C.工人张三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工资的案件
D.欧陆商场使用王甲的肖像没有支付报酬,王甲起诉请求给付赔偿的案件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先予执行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依此可知A、B、C项均属于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而D项是正确答案。
甾体激素用四氯唑显色测定时须在碱性条件下进行,适用的碱是
A.碳酸钠
B.三乙胺
C.氢氧化钠
D.氢氧化四甲基铵
E.氨溶液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金桥公司与海安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金桥公司要求海安公司交付货物 100吨钢材,并赔偿损失50万元,海安公司拒绝。金桥公司无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凋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是不合法的
B.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遵循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C.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可以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D.调解内容应当在诉讼请求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法院调解
[解析] 《法院调解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
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由此A项错误。
第7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由此B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清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此D项错误:
一英国商人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外资企业,在向中国的一名律师咨询时,该律师就其设立外资企业提出下列咨询意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该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该企业的投资人
B.该外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的30天后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投资人出资的货币只能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D.投资人可以分期出资,但是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并且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90日内缴清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外资企业法
[解析]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据此,D项是正确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下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故B项不正确。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寸,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所以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投资人。可知A项错误。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所以货币出资不一定必须是外币。所以C项不当选。
某甲与某乙欲组成一合伙企业共同经营电子器材的销售。下列各项中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的是:
A.若某甲为一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乙为已退休的一名高科技技术专家,双方协商合伙进行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B.甲、乙二人关系极好,口头约定由甲出资5万元,由乙提供场地共同组成一合伙企业进行经营
C.甲、乙约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方便,拟将其二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命名为“夭河有限责任公司”
D.甲与自己9岁的儿子乙成立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合伙的设立
[解析] 对于选项A,《合伙企业法》第 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该法允许法人与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
对于选项B,《合伙企业法》第4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B项错误。
选项C中,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表明是有限责任。
选项D中,《合伙企业法》第14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此D项不能成立合伙企业。
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前,曾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乙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在乙公司提供担保后便如期履行了合同,但该企业此时已资不抵债,无力给付货款,随即便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发布公告后,甲公司因故一直未申报债权,乙公司却于申报期满前来申报债权并要求享有优先权。依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一直未申报债权,乙公司也未替该企业清偿债务,因此乙公司不属于债权人,无权参加财产分配
B.乙公司有权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申报并参加分配
C.乙公司如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享有优先权
D.乙公司如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则可以作为别除权可得到优先清偿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破产企业保证人的求偿权,别除权
[解析] 《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未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参加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保证人可将其保证的债务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据此分配;但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须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没有担保,而是属于一般债权,因而保证人的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而不能作为别除权得到优先清偿,也不享有优先性。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10岁的学生李某独自到商场购买20英寸彩电一台
B.作家章某立书面遗嘱捐赠所有藏书,但未经公证处公证
C.某酒厂以散装白酒冒充茅台酒卖给某百货公司
D.甲、乙签订买卖一张国家保护的大熊猫的皮的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这三项条件的判断,只有B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三项都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本题注意一点:法律行为强调合法性。
马某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开办了一间杂货店,其妻林某在家操持家务,马某每月给林某1000元左右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其余收入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1999年11月,马某与林某协议离婚,依据离婚协议,马某给与林某2万元。1999年12月,马某的杂货店于1999年5月出售的一只不合格的压力锅爆炸将刘某炸伤,为此需支付赔偿金4万元。4万元赔偿金应由谁承担
A.马某承担
B.以马某与林某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二人负连带责任
C.马某与林某按照离婚时分得财产的比例承担
D.马某承担,林某在2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解析] 《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债务发生在马某、林某夫妻存续期间,故应由原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二人以其他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另外应注意,本案中虽然马某以个人名义存人所得收入,但并不改变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况且夫妻离婚时林某还分得了存款的―部分,更表明该存款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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