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 共719题
[背景材料]
某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由于工程施工工期紧迫,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签发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事件2:在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按照投标书中打桩工程及防水工程的分包计划,安排了打桩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进场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对此做了相应处理后;书面报告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打桩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未经其认可就进场施工为由,不再允许施工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
事件3:桩基工程施工中,在抽检材料试验未完成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已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后予以制止。其后完成的材料试验结果表明,该批材料不合格,经检验,使用该批材料的相应工程部位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返修。
事件4:施工中,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安装时发现该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对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事件5:上述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单机无负荷试车未通过验收,经检验认定是因为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问题]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件4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有两处不妥。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存放在施工现场不妥。
理由:根据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中对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在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承担损坏赔偿责任不妥。
理由:根据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中对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但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解析
暂无解析
[背景材料]
某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由于工程施工工期紧迫,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签发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事件2:在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按照投标书中打桩工程及防水工程的分包计划,安排了打桩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进场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对此做了相应处理后;书面报告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打桩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未经其认可就进场施工为由,不再允许施工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
事件3:桩基工程施工中,在抽检材料试验未完成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已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后予以制止。其后完成的材料试验结果表明,该批材料不合格,经检验,使用该批材料的相应工程部位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返修。
事件4:施工中,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安装时发现该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对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事件5:上述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单机无负荷试车未通过验收,经检验认定是因为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问题]指出事件1和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事件1中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监理机构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不妥。
理由:每项工程在开工之前,必须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否则不能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这是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2)事件2中有两处不妥。
①建设单位认为打桩施工分包单位资质须经其认可不妥。
理由: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工程师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人不得进入现场参与施工。
②建设单位提出不允许施工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不妥。
理由:因施工承包合同中已约定将该分项工程分包,建设单位这样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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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 )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C.责任事故赔偿
D.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正确答案
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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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 )。
A.有权进入制造现场进行见证,签署检验报告后免除供货方的质量责任
B.有权进入制造现场进行见证,签署检验报告后不能免除供货方的质量责任
C.无权进入制造现场进行见证,签署检验报告后不能免除供货方的质量责任
D.无权进入制造现场进行见证,签署检验报告后免除供货方的质量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对设备制造过程的监造实行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的形式包括:以巡视的方式监督生产制造过程,检查使用的原材料、元件质量是否合格,制造操作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等。不论监理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免除供货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背景材料]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基坑支护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了一项新技术,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本工程使用该项新技术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了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认为该项新技术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不会发生安全问题,仍继续施工。于是项目监理机构报告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干预下才暂停了施工。
施工单位复工后,就此事引起的损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建设单位也认为项目监理机构“小题大做”,致使工程延期,要求监理单位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
该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验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第45天时发生台风,致使工程已安装的门窗玻璃部分损坏。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损坏的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
[问题]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哪些做法不妥?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妥之处: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理由;应执行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若采用新技术时,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仍继续施工。
理由:施工单位应当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暂停令。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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