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共2题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A.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考点] 物权的公示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甲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出卖的房屋为不动产,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甲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出租房屋,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法国人布朗于2002年在我国北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布朗因公被派驻泰国。其同事英国人罗德提出愿意购买该商品房,双方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2003年3月,因罗德始终未付清房款,布朗向北京某法院起诉。请问,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审理此案:
A.法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选择适用法国法或中国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普遍适用“物之所在地原则”加以解决。该原则可适用于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等。我国基本上也是遵循这一原则的。例如,《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又作了补充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本案应适用该商品房地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应选C。 值得注意的是,从合同的法律适用角度考虑也能解题。我国对合同的法律适用实行“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补缺”的做法。本案当事人并未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则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显然,合同的标的在中国,双方在中国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国当然是最密切联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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