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的权利
- 共1190题
肖某到商场购得促销产品诺基亚手机一部,商场明示促销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只换不退。在保修期内,手机出现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肖某遂提交有关行政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冒牌产品,且为不合格商品。鉴于以上事实,肖某的如下请求哪些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A.要求商场立即无条件退货
B.要求商场双倍赔偿其损失
C.要求商场赔偿其两次修理手机支出的交通费用
D.要求该手机的生产者赔偿其损失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考点] 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产品责任[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关于店堂告示效力的规定及第45条第1款关于“三包”的规定,商场的规定不能排除其退货义务,肖某要求商场五条件退货应该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故B选项也是正确答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可见,经营者只承担大件商品包修的运输费用,对小件商品的维修并不负有此项义务,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选项C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了,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由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行为,肖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关系,此时合同就自始不成立了,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由于订立和履行该合同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所以C选项正确。在产品责任中,消费者有权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但是本题的争议并没有涉及产品责任问题,所以不适用此条款,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肖某也没有权利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不应该入选。
“爬”进车厢、“蜗”在角落,特别是绿皮车上与______一样让旅客透心凉的服务,都意味着对旅客作为消费者权利的______。春运的现实与让人们有尊严地踏上回家路的______,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填入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冬季 践踏 奢望
B.气温 践踏 奢望
C.冬季 漠视 期待
D.气温 漠视 期待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春运期间正值冬季,气温很低,文段将火车上很不周到的服务与让人们感到寒冷的气温作类比,第一空填“气温”最恰当。低质量的服务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漠视”,第二空用“践踏”的话程度太深,不适合。“奢望”指因要求过高而难以实现的希望,本身就含有“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的意思,第三空若填“奢望”将出现语义重复的语病,因此第三空填“期待”。因此本题答案为D。
刘某要求房地产开企业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他是在行使消费者的( )。
A.保障安全权
B.自主选择权
C.知悉真情权
D.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知识点] 消费者权利及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
A.消费者的权利
B.经营者的义务
C.生产者的权利
D.消费者协会的义务
E.国家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2005年2月5日,律师郝劲松在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途中,先后在列车上购物三次共消费60元整。三次购物时,他均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都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的购物证明。郝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遂以他获得发票的权益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
其实从2004年夏天开始,郝劲松已先后七次提起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中三次针对铁路售货、用餐、退票费拒开发票,两次针对税务机关拒不履行“查处不开发票”的法定职责,还有两次针对地铁花费纳税人的钱却不设计公厕及收费不开发票。
近年来,类似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较真官司”很多,有农民为土地、树木的承包权而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有旅客为火车票春运的涨价而起诉铁路部门;有司机为汽车尾气排放的达标问题而向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房屋采光权”、“姓名更改权”等一些形式很新颖的权益不断出现,而讨薪农妇熊德明、揭露西安宝马彩票黑幕的当事人刘亮、揭开阜阳毒奶粉事件第一人高政等一大批依法维权名人也为公众所耳熟能详……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些官司“较真”的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认为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诉讼资源。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 000字。1. 请谈谈你对这种“较真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及“较真官司”的社会效果来看,“较真官司”是合法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目前我国法律对诉讼标的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原、被告,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因为诉讼标的的大与小不是能否立案的条件,标的的大小不仅不会影响立案,同样也不会妨碍审判。因此只要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其提起维权诉讼当然是合法的。
2.从目前我国社会现状来看,公益性质的维权官司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通过严肃的法庭审理和公正的判决,能够增添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而对法律的信赖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性理念。法是为了求得社会全面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公平是法的形式,而正义则为法的内涵。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效救济。当今中国,公民维权存在两种误区:一种是消极退让,忍气吞声;另一种是过激反抗,甚至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面对不公法庭见,才是一条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阳光大道,才是法制社会守法公民的最佳选择。
第二。带有公益性质的维权诉讼其实是以维护私权的形式来维护公共利益,“较真官司”其意义早已超越了其行为本身,它的目的已由维护一己之利升华为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公益诉讼可以使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可以有效地防止纠纷升级为对抗性活动,达到解决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第三,权利的性质及其意义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后通过诉讼也许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金钱赔偿,但其却向全社会宣布了这类权利的存在及其神圣不可侵犯,才能够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
第四,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人不是多了而恰恰是少了。而法治国家却是一个“人人敢于拿起法律来捍卫自己权利”的国家,有了这些爱较真的人,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逐步被唤醒,法律的权威才能够得到实现,否则,法律永远只能是书面上的法,而不可能成为生活中的法。权利不主张,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今天你失去一些权利,不去捍卫,明天你可能会失去更多的权利。类似郝劲松的“较真公民”所打的“较真官司”,反映了我国公民理性维权意识的觉醒。
第五,对于纯粹是利用对方的知名度来进行自我炒作或者对他人提起恶意诉讼的人,法院也可以通过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示警戒,但我们不必为这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因噎废食,任何事物都有其消极的一面,我们应在利弊比较中扬长避短,并在制度设计上未雨绸缪。
综上可见,“较真官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诚然,仅从个案来说,这种公益性质的维权官司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要远远大于诉讼的结果。因此其意义更多的体现在其公益性上,在于凸现官司背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鼓励大家积极维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把大家习以为常的“坏毛病”牵出来,把社会约定俗成的“坏习惯”揪出来,用合法的形式改变之。其实,如果依法维权的人多了,如果有更多类似郝劲松的“较真公民”出现,那么不但不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反而会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和诉讼资源的有效使用。
新时期的中国公民,应以法律为信仰,并运用法律主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依法主张权利,依法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同样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只有更多的公民自觉遵守和使用法律,中国才会在宪政的轨道上更良性地运行,并发展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法治国家。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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