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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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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霸王条款的是( )。

A.无业青年王某等三人强行占据菜场停车场,并声称:要停车必须缴费十元
B.个体户洪某恶狠狠地威胁街对面同样经营大米批发生意的赵某:“以后你要是敢比我早开门,我砸了你的店”
C.某商场举行店庆时在电子广告牌上写明:全场火爆,满四百减一百五;请勿拥挤,排队入场;1.4米以下儿童入场必须有家长陪同
D.某服装店玻璃窗上写着:打折期间售出商品概不退换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由定义,霸王条款是经营者针对消费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条款,目的是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D项“商品概不退换”显然是在逃避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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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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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关于是否违反经营者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某超市为了制造气氛,在音像制品销售区用CD光盘、录像带等货品临时搭建成一圆锥形布置物,后两顽童在附近打闹,致使该布置物倒塌,其中一人被砸伤。该超市违反了经营者义务
B.某汽车经销商偶然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汽车制动装置有严重问题,于是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请您慎重选车!”该经销商违反了经营者义务
C.李某在住所附近一家小便利店买酱油一瓶,向店员索要购物小票,店员不提供购物小票,并解释说购物小票便利店需要保留。该便利店违反了经营者义务
D.某化妆品经销商在A商场租赁一柜台,李某从该处购买了化妆品,使用后引起皮肤红肿,李某要求A商场承担责任,该商场拒绝。该商场违反了经营者义务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经营者义务
[解析] A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条是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反向规定。某超市搭建的临时布置物,对于超市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潜在的损害危险,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入选。需注意,该义务并不以交易为前提。
B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制动装置存在问题的汽车属于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汽车经营者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并不足以警示消费者以防止危害发生,未尽到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故不入选。
C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购物小票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经营者有出具购物小票的义务。故入选。
D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商品购买者在柜台租赁期间,其所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只能向商品的出卖者主张权利。
在此选项中,租赁期间化妆品经销商违反了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而商场并没有违反任何经营者义务,其拒绝有理,故入选。
除以上涉及的四项义务外,经营者义务还包括:(1)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3)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这一义务,对于柜台或者场地的租赁者尤其重要。(4)不得以单方的通知、声明、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作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5)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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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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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4年6月4日,韩某就其发明的磁性治疗仪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7月8日,韩某向国家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获准生产这种治疗仪,主管部门审查后发现该治疗仪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没有批准韩某的申请,根据上述情况,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治疗仪直接作用于人体,不属于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该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B.该治疗仪具有安全隐患,其生产和销售违反社会公德,该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C.该治疗仪不能被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该申请由于不具有实用性而应被驳旧
D.该治疗仪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如果该专利申请也满足其他授权条件,就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象
[详解] 1989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颁布了第27号公告,规定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当时主要考虑实用新型不经过实审,申请人可能借助专利权误导消费者。随着专利制度的完善发展,该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专利权的获批与否主要是看申请的技术方案有没有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与国家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与否无关。《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题中,治疗仪是否能够实际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不影响治疗仪本身的实用性。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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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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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五)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李某在张某的推荐下,在甲商场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健身器材。购后第二天李某健身时,因健身器材的质量问题腿部被严重砸伤,经丙医院及时治疗后仍留下轻微残疾。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李某受到损害的权利是( )。

A.公平交易权
B.安全权
C.知情权 
D.自主选择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本题考点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此案例中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损害,所以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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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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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某于2001年12月26日向专利局提出一件涉及洗涤液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3年6月27日被公布,并于2004年5月11日获得了授权,2000年4月,乙公司独立研制出相同产品,但没有申请专利,虽然在2000年底建立了一条生产线,但由于资金短缺没有投入使用。2004年4月,丙公司从专利公报获知甲某的技术,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生产并公开销售,2004年8月,丁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了1000桶洗涤液批发给一家超市,而消费者戊从该超市购买了一桶洗涤液送给自己的父母使用。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戊都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
B.乙、丙、丁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
C.只有乙、戊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
D.只有丁、戊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专利侵权
[详解] 根据《专利法》第69条可知,乙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生产并销售构成侵权;丁公司作为销售者,同样构成侵权;消费者戊购买侵权产品使用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不构成侵权。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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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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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如果有人对你说:“你已经吃过转基因食品了。”(1)你可能不相信。(2)但事实上,我们吃的豆油很多是由美国的转基因大豆提炼的,(3)我们平时喝的啤酒所用的菌种(酵母)也很有可能经过基因改良。(4)所以,不知不觉之中,转基因食品已经在我们体内穿肠而过了
其实如今人类享有的任何一种生物:或多或少都已经经过“”。但是,过去的千百年来,人们是通过自然基因突变来选择具有某种特定基因、特定性状的生物体,而现在的转基因技术则是通过分子生物学手段直接改变基因结构。
利用这种技术开发出来的食品,产量高、营养丰富、抗菌能力强。但是,这种技术创造出来的新型遗传基因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消除的所谓遗传基因污染,最终祸害人类自身。
一般在市面上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健康并没有威胁,因为大部分此类食品只是改变了食品的营养结构,例如提高蛋白质含量。真正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开发的转基因食品对我们是有益的。
当然,这只是就短期而言。如果以一百万年为思考范围,人会不会因为吃了营养结构改变的食品而引起生理结构的改变这样的改变对人类又有怎样的意义以“蝴蝶效应”为类比:纽约一只蝴蝶颤动翅膀,就有可能引起大洋彼岸的一场大风暴。恐龙的灭绝也有可能仅仅是因为它的主要食品中一条基因的改变。
“应该在转基因食品上贴标签,不仅仅出于安全的考虑。”专家说,“如果消费者吃了转基因食品,至少应该让他知情。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
转基因食品的优势在于产量高、营养丰富,对于面临资源危机的人类,尤其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而且用常规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改变食品营养结构的可能性远远不及生物技术。可以说21世纪唯一有可能解决粮食问题的就是生物技术。
但是如果从整个人类的发展来看,转基因食品未必是我们的福祉。整个生物界都是优胜劣汰进化而来,转基因食品利用的技术却不一定符合进化论原则,也许会破坏几十亿年以来的生态乎衡。从进化论角度看,生态平衡中起于青萍之末的微风有可能在进化的尺度上放大成足以毁灭物种的大风暴。
20世纪以来除了核技术之外,转基因是最有争议的科学技术之一。它是人类埋下的自我毁灭的定时百万年的炸弹抑或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在海滩享受日光浴的同时体内就自动生成了营养素希望是后者。相信随着人类对基因认识的不断深入,现存的问题会逐步解决。对“转基因”、“基因修整”、“遗传基因污染”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A.“转基因”指通过分子生物学手段直接改变基因结构。
B.“基因修整”指通过自然基因突变来选择具有某种特定基因、特定性状的生物体。
C.“遗传基因污染”指通过分子生物学手段直接改变基因结构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有害影响。
D.“转基因”是“基因修整”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有可能造成“遗传基因污染”。

正确答案

B

解析

[详解] 本题考查对文意的理解。“基因修整”是通过分子生物学手段直接改变基因结构,不是自然基因突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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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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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市一医药经销处新购进一种名叫“奇快”的生发药,为打开这种药的销路,经销处便到电视台做广告,宣称该药具有神奇的效力。但消费者使用后,不同程度地出现脱屑、头皮发炎等症状。经鉴定,该药有明显的副作用,不宜使用。对此,消费者可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

A.消费者可以向医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电视台如果不能提供医药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的,也可以向电视台要求赔偿损失
B.消费者对电视台伪虚假广告行为没有任何请求惩处的权利
C.消费者要求电视台赔偿损失,必须证明广告与购买行为有联系
D.消费者要求电视台赔偿损失,只需证明电视台主观上有过错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选项A正确,BCD项可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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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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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享有的权利是

A.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获得赔偿
B.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C.自主选择、公平交易
D.免费试用、不满意退款
E.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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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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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知悉真情权,也称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下列选项中,超出了消费者知情权权限的是( )。

A.马某因某厂家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明主要成分,遂向消费协会投诉
B.萧某要求一家老字号牛肉面馆将其配料和方法公之于众
C.付某进超市买猪肉,对肉的来源、生产厂家、到货时间、价格等问得一清二楚,使得服务员有些不耐烦
D.徐某进美容院进行美容,向美容师询问其所使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B项中,牛肉面馆的配料和做工方法对于牛肉面馆来说是商业秘密,属于牛肉面馆的无形资产,不在消费者知情的范围之内。其他三个选项依照定义,都未超出消费者的知情权限,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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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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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0年12月,丘某到广州市三元里邮局交寄一份特快专递,邮局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和开具给丘某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均注明,收取邮资费22元,加收保险费1元,共收取23元。丘某认为,依国内邮件资费规定,特快专递收费为20元,邮局在计费时把信封和详情单也出售收费,又强制收取,是多重收费,违反《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显失公平条款规定。于是,他告上法庭,要求邮局返还特快信封费1元、详情单费1元、保险费1元,共3元;还要求被告修改邮件详情单上的标注和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的标注;另外,由于该标注误导了消费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近年来,类似这种“一元钱官司”的案件很多,比如消费者对电信公司多收1元钱电话费提起诉讼,乘客对火车站收取的如厕费用提起诉讼等。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类案件并无多大价值,还过度地消耗了法律资源。 问题:请谈谈你对“一元钱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考点] 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及“一元钱官司”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元钱官司”是合法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当然,也应当看到,“一元钱官司”的诉讼成本是很高的,对于有限的法律资源确实是一种耗费,因此这种官司应当慎打。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目前我国法律对诉讼标的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原、被告,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因为诉讼标的的大与小不是能否立案的条件,标的的大小不仅不会影响立案,同样也不会妨碍审判。因此只要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其提起“一元钱官司”当然是合法的。 (2)从目前我国社会现状来看,“一元钱官司”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在“一元钱官司”当中,通过严肃的法庭审理和公正的判决,能够增强当事入乃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而对法律的信赖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性理念。第二,权利的性质及其意义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当事人受到侵犯后通过诉讼也许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金钱赔偿,但其却向全社会宣布了这类权利的存在及其神圣不可侵犯,从而能够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第三,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人不是多了而恰恰是少于。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里,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是极度缺乏的。所以即便那些为“一元钱”而打官司者,是喜欢“缠诉、滥诉”的刁民,但为了培育人们的权利意识,社会也需要对他们行为的适度容忍,这应该是一个社会为了实现正义和公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只有这样,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逐步被唤醒,法律的权威才能够得到体现。第四,对于纯粹是利用对方的知名度来进行自我炒作或者对他人提起恶意诉讼的人,法院也可以通过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示警戒,不必为这类“一元钱官司”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因噎废食。可见,“一元钱官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类官司的意义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它身后的教育、规范和引导意义。如果把这些意义和诉讼的投人比较,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类诉讼仍然是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 当然,必须承认,仅从个案来说,“一元钱官司”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要远远大于诉讼的结果。因此,在我国法律资源还比较欠缺的情况下,“一元钱官司”也应当慎打。维权的手段是多途径的,“打官司”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成本最高的一道门槛。如果有更便利、更迅捷的途径,维权者有必要理性地选择其他途径。

解析

暂无解析

下一知识点 : 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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