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保障用药管理
- 共19题
下列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解析
(1)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故A正确。(2)甲类目录的药品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故B、D错误。(3)乙类目录的药品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调整,不超过乙类目录总数15%。故C错误。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药品的主要原则是
正确答案
解析
(1)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2)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原则: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3)非处方药遴选原则: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
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属于哪类药品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其中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可适当调整,其中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进行调整时,其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药品总数的15%。
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略高的属于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其中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可适当调整,其中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进行调整时,其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药品总数的15%。
不纳入医保用药范围的是
正确答案
解析
第四条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省级主管部门不可以进行调整的是
正确答案
解析
第七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的是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其中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可适当调整,其中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进行调整时,其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药品总数的15%。
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药品总数的15%为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其中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可适当调整,其中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进行调整时,其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药品总数的15%。
下列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解析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调整的是
正确答案
解析
第七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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