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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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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汉谟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如自由民控告自由民犯巫蛊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盅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如其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如为之洗白而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下列哪一选项对此的说明不能成立?( )

A.这一规定是神明裁判的体现
B.人类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C.从《汉谟拉比法典》这一规定可以发现,古代法所体现的法律文明水平还比较低
D.反映到法律中的宗教信条和道德规范本质上与原始社会的氏族戒律和道德习惯相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反映到法律中的宗教信条和道德规范已不同于原始社会的氏族戒律和道德习惯,而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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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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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可以不办出让手续的情况包括( )。
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②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③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部门规定出售公有住宅
④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⑤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⑥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A.①②③④⑤⑥⑦
B.①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⑤⑥⑦
D.①③④⑤⑥⑦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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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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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0年9月,甲和乙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节能环保电池,2010年11月底,甲移民到新加坡。2011年3月11日,乙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节能环保电池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丙。2011年3月20日,丙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节能环保电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丙寄出申请的第15日收到其申请。2011年10月26日,该项实用新型节能环保电池被授予专利权,丙取得专利权后即缴纳了年费。2011年11月12日,丙发现丁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池的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了其节能环保电池的专利号,于是以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该节能环保电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节能环保电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和乙两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案例中,甲和乙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种节能环保电池,故专利权归甲、乙两人共有。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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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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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人大代表在选举的基础上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段话主要支持了这样一个论点,即( )。

A.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是选举
B.选举法规定了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
C.选举权的形式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和剥夺
D.选举权的行使受到政治法律等方面的限制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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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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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三)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批准行为的主体是乡政府,而其行使的职权是土地管理权。县政府是上一级政府,而县土地局是主管土地行政的政府工作部门,都可以作复议机关。本题中,不可能由乡政府自己复议,由法制局复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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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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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A项中,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属于上述的第(5)项的规定,故A项正确,不当选。D项属于上述第(4)项,故 D项正确,不当选。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可知,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方可预售。因此,某区房管局的预售登记具有行政确认行为。再依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知,由于某区房管局的违法登记行为,侵害到刘某的利益,因此刘某可以某区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故C项正确。
B项中,市政府的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够反复适用的命令,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的通知属于上述第(二)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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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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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关于股票的发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若不公开发行股票则无需报批
B.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必须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关担任保荐人
C.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保荐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负连带责任
D.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且期满发行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数量,则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返还给认购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股票发行的相关问题。
A项,《证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见,上市公司所有的股票发行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是法律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信息公开做出的限制规定,因而本项错误,不应入选。
B项,同法第49条规定:“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项中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行为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必须经保荐人保荐的情况之一,因而本项表述正确,应当入选。
C项,同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保荐人对发行违法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项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为过错责任,因而是错误的,不应入选。
D项,同法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也就是说,并非完成全部发行计划才算是发行成功,法律规定只要在承销期内达到百分之七十即可。因而本项表述不正确,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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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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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我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有( )。

A.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B.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C.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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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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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李某于2003年3月1日借给杨某1万元钱,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以后,杨某未还款,李某也未想起此事。2005年7月1日,李某想起此事,欲催杨某还款,杨家地处偏僻,不通电话,李某只得去其家中索债,无奈天降大雨,去杨家的路被冲垮,李某只能等待,3个月后,去杨家的交通恢复。问李某还有多久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 )

A.5个月
B.6个月
C.8个月
D.2年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诉讼时效因不可抗力中止的继续计算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失去实体胜诉权,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可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如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发生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此条规定,若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则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若中止事由发生最后6个月之前,并在最后6个月之前消除的,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若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 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在将来事由结束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 本题中,李某对杨某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04年3月1日起,至2006年3月1日止。李某于2005年7月1日欲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被不可抗力阻碍该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以前,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因此,诉讼时效在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发生中止,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接着计算6个月。李某对杨某债权的诉讼时效自去杨家的交通恢复后还有6个月。所以,ACD项均不正确,只有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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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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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由乙公司购买一台甲公司所需的专用设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每年支付30万元租金给乙公司,为期5年。5年后该设备归甲公司。乙公司应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特殊要求定制。丙公司按期将设备运到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遂要求丙公司修理或重作,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遭到了乙公司的拒绝。经三方多次协商后,丙公司同意按甲公司的要求修理该专用设备,甲公司检验合格后出具了验收合格通知书,乙公司遂向丙公司付款。
2004年6月,甲公司经理王某以该设备为抵押,为其妻弟与张某的合同履行做担保。乙公司知道后,向甲公司提出异议,并追讨甲公司欠付的租金,甲公司称公司没钱,要求将该设备退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允,称该设备是为甲公司专门定做的,即便收回也无法卖出或租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三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适用何种合同关系的规定
(2)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合同标的权利,说明理由。
(3)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甲公司经理王某能否以该设备为其妻弟的合同作抵押担保,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适用融资租赁关系。
(2)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故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合同标的权利。
(3)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无正当、充分的理由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
(4)甲公司经理王某不能以该设备作抵押为其妻弟的合同作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作担保。何况该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所有。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故乙公司享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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