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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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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该公司缴纳,做假账的责任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自己只是违反了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及上级管理机关对自己进行一定处罚,税务局无权对其处罚。县税务局未采纳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刘某缴纳税款,并对作假账承担罚款2000元。
问题:
如果复议机关将原纳税决定为改为由某公司缴纳税款,某公司与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刘某和某公司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则刘某是第三人;反之,如果刘某提起行政诉讼,则某公司是第三人。

解析

[考点] 行政诉讼当事人
[详解] 某公司和刘某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属于《行诉解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在某公司起诉的情况下,刘某可以自己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刘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反之,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则某公司可以成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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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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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正确答案

D

解析

法律对票据取得方式的限制以及票据的善意取得。《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可见,除了上述三种无偿取得的方式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甲是拾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且不是法律规定的三种无偿取得的方式,所以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同时,我国《票据法》要求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甲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乙是通过甲的背书无对价取得票据,因此乙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甲,所以,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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