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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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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 20 分

开学初,小源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兑换了此前在网上预约的中国高铁纪念币。这枚纪念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面额10元,每人限兑20枚,且需要提前预约。小源打算与班上同学分享自己的喜悦。他可以向大家这样介绍

①纪念币面额和实际购买力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②纪念币可以直接购买商品,也具有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

③纪念币发行量有限,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

④纪念币不能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使用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正确答案

C

解析

①错误,国家无权规定纪念币的实际购买力;④错误,纪念币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属于法定货币,可以直接购买商品,也具有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因其发行量有限,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故②③正确。

知识点

生产决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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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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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守工作秘密
D.保持“政治中立”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B、C两项均为该条明确规定的两项义务,A项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此A、B、C均当选。“政治中立”原则是西方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征。所谓“政治中立”原则,是指业务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对政党政治采取公正超然的态度,对任何政治问题都必须保持缄默。“政治中立”原则不适用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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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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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称为( )。

A.法律实施
B.法律实现
C.法的适用
D.执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的适用也叫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执法则是国家行政机关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 ACD均不正确。法律实现正好与题干表述的意思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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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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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法的遵守
[解析]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守法,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既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也包括积极、主动的守法。法的执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但其举报行为并非行使其作为人事局干部的职权,因而不是法的执行;其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不可能是法的适用;其没有“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因而不是法律解释。其行为属于法的遵守,是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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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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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表现有:( )

A.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B.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C.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我国宪法修改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的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宪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讲解: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解释法律……”
  《立法法》第43条第1规定款:“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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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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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法的遵守
[解析]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守法,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既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也包括积极、主动的守法。法的执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但其举报行为并非行使其作为人事局干部的职权,因而不是法的执行;其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不可能是法的适用;其没有“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因而不是法律解释。其行为属于法的遵守,是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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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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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甲,在某案件中接受当事人乙的委托为其代理诉讼,乙私下里给甲手机一部,甲接受。后甲得知该案主审法官丙的手机于日前丢失,就将该手机转送给丙,以方便其与丙联系。对甲的这一行为,应当如何看待( )

A.手机是乙的一点心意,甲可以接受
B.甲自己未使用该手机,其行为并无不合法之处
C.甲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D.甲将手机送给丙是出于便利办案的考虑,不违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律师职业道德[解析]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本案中,甲私自接受委托人给其的手机,已经违反了上述不得收受委托人财物的规定,后又将手机送给办案法官,违反了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的规定。因此,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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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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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 )。

A.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B.部门规章
C.单行条例
D.民族自治条例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根据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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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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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吸引外商投资,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土地优惠政策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凡来本县投资者,投资额超过100万的,县政府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建设用地。该县一企业家王某认为,该规定对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商家区别对待,规定的内容与法律的相关内容相抵触,因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撤销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则认为,该规定属于县政府的行政规定,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并告知王某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反映情况。王某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
(1)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且根据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行政诉讼,而无权审查并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命令。
(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和命令有权改变、撤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因此,法院告诉王某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反映情况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因为市政府是县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本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王某应当听从法院的司法建议,采取正确合法的途径反映情况,解决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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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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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甲,在某案件中接受当事人乙的委托为其代理诉讼,乙私下里给甲手机一部,甲接受。后甲得知该案主审法官丙的手机于日前丢失,就将该手机转送给丙,以方便其与丙联系。对甲的这一行为,应当如何看待( )

A.手机是乙的一点心意,甲可以接受
B.甲自己未使用该手机,其行为并无不合法之处
C.甲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D.甲将手机送给丙是出于便利办案的考虑,不违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律师职业道德[解析]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本案中,甲私自接受委托人给其的手机,已经违反了上述不得收受委托人财物的规定,后又将手机送给办案法官,违反了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的规定。因此,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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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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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B.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调解书自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C.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终止审理,待其归案后恢复审理
D.自诉人只对共同侵害人中的一人起诉,可以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的权利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测试点】 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9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第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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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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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52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C.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A,D

解析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二审中特殊问题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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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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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该企业的破产在程序方面( )。

A.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B.仅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C.适用《公司法》
D.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民法通则》

正确答案

A

解析

[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破产在程序方面适用《企业破产法》,对该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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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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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各项属于评标方法的是______。

A.最低投标价法
B.综合分析法
C.综合单价法
D.投票表决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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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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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张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王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段某反映。段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张某下列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B.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王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C.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公司的名义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股东的权益
[解析]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该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本题只有C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A、B、D项得不到支持,故本题选项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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