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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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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哪些民事裁判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A.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B.关于回避的决定
C.关于管辖权的裁定
D.除权判决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测试点] 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而不适用于复议。因此,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对除权判决不服的,民事裁判当事人是无权申请复议的。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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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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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和德国乙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发生纠纷,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甲公司败诉的裁决。就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而甲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甲公司应该提供担保
C.法院如果查实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与其仲裁规则不一致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D.如果法院以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不得再进行仲裁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败诉方不能自动履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得裁定不予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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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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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

A.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如果判决必定影响其利益,因此应该拘传王某出庭审理
B.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C.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
D.由于当事人王某并未出席判决,所以本案实际上属于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考点]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缺席的情形
[解析] 《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可见,王某的缺席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但是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BC正确。缺席判决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缺席,它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即使王某不在场也是对席判决而非缺席判决。A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解释还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必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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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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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A.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
B.共同犯罪案件当中,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提起上诉
D.共同犯罪案件,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第二审过程中突然死亡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范围。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实不管是何种情况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掌握了这个原则,不管问题怎样变换,都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具体规定有:第24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的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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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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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如果无人对判决刑事部分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只有丙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则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为:

A.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生效
B.刑事部分判决,在上诉期满即生效
C.刑事部分判决生效时间,由二审法院确定
D.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但应当送监执行的第―审刑事被告人是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暂缓执行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中刑事部分判决的效力
[解析] 《刑诉解释》第250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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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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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哪些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A.经调解,提起离婚诉讼的张姻与李缘和好
B.经调解,孙星与其养子孙辰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C.经调解,王伯之子王仲每月给付其赡养费 200元
D.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赵一和李二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二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考点]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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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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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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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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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法院通知其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C.法院对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及有关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A选项表述不正确。《民诉法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才有权提出上诉,D选项表述不正确;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故B选项表述正确。C选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表述正确。因此,答案为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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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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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A.某甲诉某乙返还不当得利案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半年,某乙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是在本案的法官强迫威逼之下达成的
B.某丙诉某丁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半年内,某丁提出证据证明某丙伪造证据,承办法官曾接受某丙贿赂
C.某A诉某B继承案件,判决生效后超过3年,遗产已经损坏,但某A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D.某C诉某D解除收养关系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已生效1年,某C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考点] 再审的条件[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2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理属实的,应当再审。因此,A项为应选选项。另外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请再审的一些消极条件,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除非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判决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才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样,B、C选项就应被排除。D项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没有超过“2年”之限,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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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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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张非子下落不明已两年半,张非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非子失踪。法院于公告期满后作出宣告张非子失踪的判决,并指定张非子的妻子为其财产代管人。半年后,张非子重新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张非子可以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B.张非子可以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
C.张非子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作出宣告判决的法院撤销原判决
D.在张非子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再审决定,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只有C项表述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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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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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和判决,哪些是不正确的( )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不必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
B.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可以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也可以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
C.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此时,审理期限应当从转化为普通审理之日起计算
D.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3条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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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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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我国公司A与某外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我国某地铁矿资源的合同,后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试问双方当事人的下列做法中合法的是( )。

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
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
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与《民诉意见》第305条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本题为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据此选择BC项。选项D符合有效仲裁协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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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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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7年,大连东风机械制造厂与天津速达运输公司签订一份海上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速达运输公司将东风机械制造厂的产品从大连运往广州。后来天津速达运输公司未能及时将产品运到目的地广州,双方发生纠纷,大连东风机械制造厂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A.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法院
B.大连法院,广州法院
C.被告所在地法院
D.原告所在地法院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考点]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大连作为运输始发地,广州作为目的地,天津作为被告速达运输公司的住所地,都有管辖权。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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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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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诉乙侵犯名誉权一案,经过A区法院审理,判决乙败诉,赔偿甲2000元。甲不服,认为判决遗漏了自己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经过B中级法院审理,维持原判。甲仍然不服,申请再审。下列有关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C.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
D.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再审,也可以交由 B中级法院再审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 再审的事由和管辖[详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可知,甲可以向B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甲申请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B中级法院再审,可见,ACD正确;第 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可见,B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考生注意本题是新民事诉讼法修正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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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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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干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的效力
[解析] 关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而《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甲、乙公司约定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因而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如果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因此,选项AC正确。
关于本案中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意见》第24条则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尽管从表面上看,双方对于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纠纷没有明确、唯一的选择,但由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使得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被迫”唯一确定为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纠纷管辖法院也唯一、确定地选择为合同履行地B法院,这符合我国国内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B法院享有对本案的司法管辖权,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不管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是否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都不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 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B。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事诉讼意见》第23条和《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无沦是国内协议管辖,还是仲裁,都要求对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具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唯一、确定的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以诉讼也可以仲裁的,那么双方对于究竟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纠纷都没有明确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管辖的约定还是诉讼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实际上,这部分考生之所以作出错误选择的原因主要还是没能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的深层次内涵。不管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何种约定,只要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和具体的裁判机构能够唯一、明确地予以确定的,那么此种选择就是有效的。在本案中,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唯一、明确地确定为诉讼解决,而具体的管辖法院也能唯一、明确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这种选择也是符合协议管辖规定的,因此,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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