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试卷

X 查看更多试卷
1
题型:简答题
|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1) 选项A: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2) 选项BC: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选项D: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
题型:简答题
|
多选题

A地所有人甲,于乙所有的土地B地上设定通行地役权,并进行登记,后甲将A地卖给丙。请问以下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无效
B.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C.甲出卖土地之后,仍可享有地役权
D.甲出卖土地之后,地役权只能由丙享有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考点] 地役权
[讲解] 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理,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不是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在登记前,物权变动合同有效,但因没有登记,不具有公示性,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当事人之间的地役权约定有效,仅仅是不具有对抗效力。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当事人让与需役地所有权,其地役权随同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D正确,本题应选ABC。

1
题型:简答题
|
单选题

唐某打算炒股,苦于资金不够向朋友贾某借了1万元,并将自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唐某进入股市以后,股市逐渐低迷,唐某损失惨重。还款期限届至后,贾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经分文不剩,并且告知贾某,他的电脑已经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贾某遂找到宋某,要求退还电脑抵偿债务。以下分析的正确的是:

A.抵押无效,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B.抵押无效,但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C.抵押有效,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D.抵押有效,但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

D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 43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财产,“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进行抵押的财产

1
题型:简答题
|
单选题

在下列关于定金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定金是法定担保
B.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和动产
C.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D.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法第五条),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故C正确。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担保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都属于约定担保,故A错。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D错。定金担保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这是定金担保与质权相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动产作为金钱的替代物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定金担保的标的物,作为单选题,应当选择最符合题意的,而B使用的动产概念较为绝对,不如C更符合题意。

1
题型:简答题
|
简答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市中心城市花园广场附近的一块土地,考虑到这块土地优越的地理位置,位处滨海城市的市中心繁华地带,公司建筑设计师构想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预计这批商品房建成后房价可高达1.2万元/平方米。在这块地前方是该市的乙中学,甲公司为了保证商品房的观景效果,就与乙中学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内容如下:乙中学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中学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1年后乙中学迁址,将学校所有的房屋全部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丙,但乙中学未向丙公司提及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丙公司购得该房屋后也开始着手建高层住宅。甲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兴建,但遭到丙公司的拒绝。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乙中学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问:
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的主张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于甲公司要求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以及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法院应不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有有效的地役权合同存在,就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仅为对抗性要件。本案中,甲公司和乙中学的地役权自双方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就已经设立。但是,双方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地役权登记,因而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甲公司的地役权无法对抗不知情的丙公司。因此,法院不能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析

暂无解析

百度题库 > 中级经济师 > 中级经济基础 >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扫码查看完整答案与解析

  • 上一题
  • 1/5
  • 下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