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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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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一人公司),乙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两个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需向社会公开;乙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B.甲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乙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
C.两个公司股东(大)会对一般决议的表决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通过特别决议则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D.甲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额最少为3万元人民币;乙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额最少为100万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一般决议的表决方式不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是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C选项的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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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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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

A.3万元
B.10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

B

解析

[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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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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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

A.3万元
B.10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

B

解析

[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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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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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林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决定要转让自己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份额。但此时,另两名股东张耀和刘铮都主张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两人协商不成,此时:

A.由股东会决定由张耀或者刘铮行使优先购买权
B.由张林决定出售给张耀和刘铮中的一人
C.按照公司成立时张耀和刘铮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D.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测试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题中该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来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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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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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A.3万元
B.10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因此,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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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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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A.性质上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B.章程由股东制定
C.股东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D.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解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章程由股东制定,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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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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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10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经查证,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为80万元,其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10万元。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B.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补足
C.由丙现在的可执行的个人财产补足,不足部分由丙在公司分得的利润补足
D.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共同补足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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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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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

A.3万元
B.10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因此,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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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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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姚云、沈师、陆风三人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姚云认购出资50万元,实际缴纳25万元;沈师认购出资50万元,已全部缴纳完毕;陆风认购出资100万元,已缴纳了50万元。 2007年公司盈利12万元。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姚云可以分取盈利3万元,沈师可以分取盈利3万元,陆风可以分取盈利6万元
B.姚云可以分取盈利2.4万元,沈师可以分取盈利4.8万元,陆风可以分取盈利4.8万元
C.如果姚云想转让出资,而沈师、陆风同意姚云转让该出资,则沈师、陆风丧失优先购买权
D.如果姚云想转让出资,而沈师、陆风都想购买,则在协商不成时,沈师、陆风各可以购买姚云的一半出资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股东分红权、股权内部转让
[详解]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姚云应分得25/125×12=2.4万元,沈师应分得50/125×12=4.8万元,陆风应分得50/125×12=4.8万元。
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 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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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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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贷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惟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的公司形式,并对一人公司作出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规定,请你利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结合目前的社会状况,谈谈对一人公司的看法。

正确答案

《公司法》修订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一人公司的争论很激烈,支持确立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理由大多是:①法律承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承认公司存续过程中由于股权转让导致的一人公司,却不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这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背道而驰。②实际生活中实质的一人公司已经广泛存在,法律制度无法对此现象回避。③多数国家的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反对一人公司的理由大多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大多既是董事,又是经理,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公司内部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股东可以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利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皮包公司”的大量存在。 《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对一人公司作出较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限制,例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缴足,在营业执照中注明是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或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于人公司,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法》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规定,既满足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需要,同时又有效地防止了一人公司的弊端,但是仍有很多学者指出,对一人公司设置如此严格的限制,会出现投资者不愿设立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仍通过设立形式上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来设立实质的一人公司,从而规避法律;况且,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规定,对股东来说,过于严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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