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的渊源
- 共1083题
一份FOB合同,货物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卖方取得相应的装运单据。但是由于船舶本身的问题,刚开出港口不到一天时间就触礁沉没,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灭失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有没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A.买方应当付款
B.买方可以不付款
C.这份FOB合同无效
D.卖方不能要求买方付款,只能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中考查的是FOB术语下的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在FOB项下,卖方应当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的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需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复习国际经济法时,应当注意,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是有区别的。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其所有人承担,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又在交付后转移。但是,在国际贸易术语当中所有权的享有应当以提单的持有为凭,谁持有提单谁就享有所有权。而货物风险的负担却不是以谁享有所有权为凭,也就是说,并非谁享有货物的所有权,谁就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某市人民政府欲出让其一块房地产用地的使用权,咨询相关法律事务时,律师黄某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
A.若这块土地为娱乐用地,则该土地必须首先考虑采用拍卖或招标的方式
B.该市人民政府须先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该出让无效
C.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D.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是有偿的,禁止免除土地使用者缴纳出让金的义务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司法考试中经济法部分的重点之一,每年都会设计试题。 A项,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该条第2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故本项正确。 B项,该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应对近年来各地房地产市场的畸形膨胀而制定的规则,通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集中审批来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故本项正确。 C项,该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考生很可能为题面的语言所误导判断本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法律规定,出让人一方的合法主体应为土地管理部门而非人民政府整体。 D项,本项考查对“出让”一词的理解。该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见,使用者支付出让金是这种使用权取得方式所必须具备的要求,不能通过合同免除使用者缴纳出让金的义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 )。
A.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
B.宪法、选举法、组织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C.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律师法、选举法等
D.宪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简述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正确答案
经济法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调制法定原则; (2 分) (2)依法调制; (1 分) (3)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 (1 分) (4)不得弃权。 (1 分)
解析
暂无解析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判断,错误的是( )。
A.美国某软件公司控告印度某软件公司侵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B.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荷兰某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C.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D.巴西船舶“可赛号”与澳大利亚船舶“海神号”在公海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随后“可赛号”停泊在我国大连港口并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解析]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A项属于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外国当事人的情况,所以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可见A项中的判断是正确的,应排除。 B项实际上是我国当事人与外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而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畴,所以B项中的判断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C项中虽然具有国际因素,但是该法律关系属于政府的借贷行为,不是民事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可见C项中的判断是正确的,应排除。 D项中,两外国籍船只在公海相撞,虽然后果严重,但仍属于民事侵权,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所以也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D项中的判断也是正确的,也应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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