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
- 共881题
下列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B.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C.以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D.一般而言,受要约人依法发出有效承诺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暂无解析
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9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1)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2)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3)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4)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5%但未达到20%时,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5)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6)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7)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8)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要点(4)的提示,说明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只能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错误。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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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
B.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
C.承诺可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后撤回
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时要约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
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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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其中一名股东赵某不同意收购行为,拟将其所持的天瑞公司的股份以3.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另一个甲股东,但另外的几个股东认为这样甲股东的权利会过大,而不同意其转让。天瑞公司委托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收购股份的转让并登记手续,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天瑞公司于1月2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31%,但以其资金不足为由,没有向该上市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而是继续以协议收购的方式继续与部分股东进行股份的转让,进行收购行为。3月4日,天瑞公司持有了上市公司75.1%的股份,收购行为结束。
根据以上内容,请回答以下问题:
(1)天瑞公司其他股东反对赵某转让股份是否有法律根据如股东张某以3.8元/股的价格向其要求转让,是否有优先权购买
(2)天瑞公司对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委托是否符合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该登记结算机构如指定天瑞公司存入资金的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是否符合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
(3)天瑞公司不向所有的股东发出要约是否符合规定
(4)3月4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情况应发生什么变化天瑞公司应当在何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收购情况
正确答案
(1)其他股东的反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股份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赵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甲。对于优先权是在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时,反对的股东可以相同的价格向其要求购买,享有优先权,在本案中不适用。
(2)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能办理证券的转让事宜,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来进行收购行为中的买卖证券的事宜,由登记机构办理清算过户等事项。如该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符合相关的规定。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方式的,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所以,天瑞公司擅自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是不符合规定的。
(4)3月4日,天瑞公司持有了上市公司75.1%的股份,使得该股票不再具备上市的资格,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 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所以,天瑞公司应当在3月19日前进行报告和公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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