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共569题
下列选项中哪一选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
A.某法院对甲的诉讼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而作出的生效判决
B.乙因客观原因未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能调查收集到而作出生效判决
C.在丙的诉讼中,法院将开庭传票送给其邻居,而该邻居忘记将传票交给丙,法院于是作出缺席判决且生效
D.法院漏判当事人丁一诉讼请求,且判决已生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根据第(七)项规定A项情形应当再审。根据第(十一)项规定,C项情形也应当再审。根据第(十二)项规定,D项也应再审。根据第(五)项规定,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才符合再审情形,而B项中人民法院已调查收集,但未调查收集到,不符合再审条件,因此B项当选。
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B.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C.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丁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规定了涉外合同诉讼的管辖问题,但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是否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A选项和D选项错误。甲市和乙市分别是原被告住所地,所以可以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B选项正确。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这并无问题,但丁市作为加工行为完成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丁市就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因此C选项错误。
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选项C是正确的。
某足球俱乐部巴西籍教练米糊因球队在球赛中取得好成绩,某足球制造厂请米糊做广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后来由于该合同发生纠纷,米糊在合肥市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问该诉讼应适用哪国民事诉讼法()
A.巴西
B.中国
C.巴西或者中国
D.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可判断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诉讼法一般不具有域外的效力。
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撤诉;缺席判决
[详解] A选项直接来源于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主诉当事人的权利,《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辅助被告一方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
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2006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8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
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
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暂无解析
某天晚上,甲向乙借5000元去赌博,并答应说:“如果能赢20000元的话,将还给乙10000元。”甲果然当天晚上赢了25000元,但事后只还给了乙5000元。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 )。
A.法院应判甲违约
B.法院应该确认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C.法院应没收甲的赌博赢利
D.法院应判决没收甲、乙的全部赌资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没收甲的赌博赢利或全部赌资资金,需要处理的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
下列关于强制措施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项?______
A.有协助义务的银行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可以做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B.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C.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D.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拘留结束后其仍拒不协助的,可以重新适用拘留
正确答案
C
解析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仍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是对新的行为,可以重新罚款、拘留。
与柳玉(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柳玉多次与王肖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柳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王肖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柳玉听说王肖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15万元,王肖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柳玉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柳玉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案件中未分割财产的处理问题。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对涉及判决中未作出处理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选项为D。
雪丽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广东东莞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公司,达莱公司为某外国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一项服装加工合同。后因中方严重违约产生纠纷,双方在该国进行诉讼,随后该国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关于该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的情况下,达莱公司或者该国法院才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达莱公司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但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申请
C.如果该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达莱公司应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D.即使我国与该国既没有条约关系也无互惠关系的时候,我国法院也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酌情考虑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解析] 本题考查了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1)我国人民法院和对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的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在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在我国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判决在对方国家的承认与执行。(2)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3)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将不会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即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不以存在条约与互惠关系为前提。 本题中,该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不属于离婚判决,不需考虑上述最高法院关于离婚的规定。达莱公司作为当事人无需基于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就可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题中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国法院则应该在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基础上才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可见A项是错误的,应该排除。 B项具有干扰性。本案中,达莱公司作为外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申请须由外方当事人委托中方律师代理申请。所以B项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某国与我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我国对于该外国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所以,C项是正确的,为应选项;D项是错误的,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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