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共1186题
张某系某从事电脑生产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刘某是该公司的监事,则:
A.张某一律不得将自己所有的小汽车卖给本公司
B.张某一律不得自己经营电脑生产业务
C.张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D.刘某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可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竞业的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竞业和自我交易的禁止义务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有所变化,尤其是前者,都变为相对禁止的行为。刘某是监事,不受此类限制。 C项符合法律规定。
基斯乐玩具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出资人聘任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名单时,提出候选人中只有部分人能担任董事,他是谁
A.吴小曲,某高校法学教授,曾任某国有电视机厂厂长,现退休
B.周晓梦,原国有企业某厂厂长,2年前因该厂破产被免职,现为某公司工人
C.钱会,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去年提前释放
D.王某,商业管理专业博士,有多年经营管理经验,但因家庭问题负有到期债务10万元,经债权人多次催要,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禁止
[解析] 以下两条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禁止任职资格情形,请参见:
《公司法》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B项属于本条第(3)项,C项项属于本条第(2)项,D项属于本条第(5)项。
A项不属于禁止情形。
华夏证券公司在组织筹划董事会的新一任选举工作,监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中有人不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以下人员中依法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哪些
A.甲,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员,具有丰富的证券监督管理经验
B.乙,某高校法律教授,年逾70,现退休在家,有债务6000元到期未还
C.丙,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为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被撤销律师资格,3年之后攻读经济学硕士,现在已是研三学生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考点] 证券公司董事的从业资格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87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所以A选项中甲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另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是选项B中乙所欠的未清偿债务的数额还比较小,不符合该条的排除规定,所以选项B不是应选答案。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4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另根据《证券法》第 131条第2款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选项D中丁虽然被撤销了律师从业资格,但是其历时已经超过了5年,所以具备了担任该公司董事的资格。
案情:某甲于是2004年10月在华普股分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2005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1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看了介绍信后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公司监事会能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监事会的职权。在第一个事件中,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为某丙的获利30万元,在第二个事件中,如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某甲应当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考点] 监事会职权、股东诉讼
渤海证券公司在组织筹划董事会的新一任选举工作,监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中有人不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以下人员中依法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有哪些
A.甲,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员,具有丰富的证券监督管理经验
B.乙,某高校法律教授,年逾70岁,现退休在家,有债务6000元到期未还
C.丙,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为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被撤销律师资格,3年之后考取经济学硕士,现在已是研三学生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87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所以A选项中甲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另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是选项B中乙所欠的未清偿债务的数额还比较小,不符合该条的排除规定,所以选项B应选。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4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所以选项C不符合题意。另根据《证券法》第131条第2款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选项D中丁虽然被撤销了律师从业资格,但是其历时已经超过了5年,所以具备了担任该公司董事的资格。故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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