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共1186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甲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的乙
C.曾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08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丙
D.该公司业务员丁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A.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B.帮助辅导对象掌握炒股知识
C.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D.促进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除了上述目标外,还应包括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行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等。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舰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达到丙公司总股本的66.67%,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其子公司――丁公司进货,构成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造成丙公司亏损,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虽然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丙公司,但该交易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丁公司无须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和选项D错误。[特别提示] 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应重点掌握如下内容:第一,要准确识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二,要确认关联交易的非法性;第三,不要随意扩大赔偿责任的主体;第四,注意结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A.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B.帮助辅导对象掌握炒股知识
C.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D.促进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除了上述目标外,还应包括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行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等。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解析]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承销的证券公司,新修订的法律不再要求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求该证券公司有过错时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新法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选项D当选,选项C中的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仅仅有参考的性质,咨询机构不对其负责。因此依新法本题正确答案为AD。
几个有限责任公司向共同设立一个证券公司,他们向律师咨询,律师回答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及相关要求应当有:
A.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情形
C.业务范围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
[解析] 依《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A项正确。
依《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B项正确。
依《证券法》第125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C项正确。
依《证券法》第126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D项正确。
依此,A、B、C、D项都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2008年)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甲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的乙
C.曾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09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丙
D.该公司业务员丁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张某是东方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并持有东方红公司20%的股权。现张某因为买个人住房需要从银行贷款。在张某的操纵下,东方红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名义作出了为张某的上述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就该问题的以下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认为,东方红公司为股东张某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
B.乙认为,东方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可撤销决议,其他股东应尽快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丙认为,上述贷款担保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D.丁认为,即使东方红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张某也不能参加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考点] 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张某也不能参加,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的决议属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无效,所以不在股东请求法院撤销的范围,也不适用期限的规定,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选项为ACD。
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公司董事
B.公司股东
C.公司财务负责人
D.公司副经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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