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共1186题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有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A.最近半年
B.最近1年
C.最近2年
D.最近3年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这是证监会要求在首次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中对公司人员应该披露的情况。
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李某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定该公司的法人资格
C.李某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是典型的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了,因为有人格的主体责任是独立的,B选项正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良好的公司治理目标包括( )。
A.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B.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经理人员在组织管理中的责任
C.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D.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对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E.增加董事会的权力及对公司具体经营的管理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目标包括: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经理人员在组织管理中的责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对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李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其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
A.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
B.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C.如果监事会拒绝起诉而情况紧急,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D.持股5%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解聘李某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A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选项正确,此诉讼为派生诉讼;B、D选项错误,B选项中的股东应当连续持股180日,D选项中有权股东的单独或合计的持股比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为持股10%以上。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前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款规定, C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款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公司董事
B.公司股东
C.公司财务负责人
D.公司副经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内容中,符合规定的有( )。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B.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C.经过公司章程的约定,财务负责人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D.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不能兼任公司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
下列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A.公司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B.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C.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D.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ABCD 内幕信息包括下列信息:①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等。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本题的最佳答案是ABCD选项。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包括( )。
A.检查公司财务
B.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或违章的行为进行监督
C.决定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正确答案
A,B,D,E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有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到损失。对于投资者的损失,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注意:该条规定与原《证券法》的第63条有较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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