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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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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内容中,符合规定的有( )。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B.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C.经过公司章程的约定,财务负责人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D.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不能兼任公司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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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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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虚假陈述是一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下列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等
B.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可以预期到的利益为限
C.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D.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包括可以预期到的利益,故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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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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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前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款规定, C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款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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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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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某上市公司欲发行新股,但其不满足发行新股的条件,于是该公司委托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了一份虚假财务报表。该公司的证券承销商了解这一情况,但仍然代其发行新股。本事例中,下列哪些人属于《证券法》所指的虚假陈述人:

A.该上市公司
B.证券承销商
C.出示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
D.在虚假财务报表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王某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虚假陈述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据此,4个选项全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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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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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哪些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而构成犯罪

A.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B.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C.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D.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测试点]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9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据此,ABCD都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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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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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A.副经理
B.监事会主席
C.董事
D.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

A,D

解析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解析】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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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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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交的材料有()。

A.任职决定文件
B.相关会议的决议
C.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D.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正确答案

A, B, C,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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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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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情形包括( )。

A.因涉嫌犯罪被司机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B.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C.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D.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但已过禁人期的
E.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通报批评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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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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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广厦集团是一家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交所上市交易,但近年来经营业绩一直不甚理想。2006年12月25日,某媒体报道了该集团在其10月份的临时报告中隐瞒了非常重要的消息,引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注意。
请根据这一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经核查,广厦公司隐瞒重大信息的情况属实,且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的个人过失,且以下主体皆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失,请问其中哪些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A.广厦集团的控股股东李某
B.广厦集团的董事会秘书戴某
C.广厦集团的职工监事苏某
D.广厦集团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虚假陈述的责任承担问题。新《证券法》为防范金融风险、整顿市场秩序,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该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照本条规定,广厦集团的赔偿责任非常明显,D项显然应当入选。C项中苏某身为公司监事,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苏某自己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不需证明其有个人过错即可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本项应选。B项,《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而戴某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个人过失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A项,法律对控股股东的责任规定不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人严格,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证明其有过失。本题中的题干说明没有证据证明个人过失,因而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项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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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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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经核查,广厦公司隐瞒重大信息的情况属实,且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的个人过失,且以下主体皆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失,请问其中哪些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A.广厦集团的控股股东李某
B.广厦集团的董事会秘书戴某
C.广厦集团的职工监事苏某
D.广厦集团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虚假陈述的责任承担问题。新《证券法》为防范金融风险、整顿市场秩序,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该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照本条规定,广厦集团的赔偿责任非常明显,D项显然应当入选。C项中苏某身为公司监事,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苏某自己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不需证明其有个人过错即可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本项应选。B项,《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而戴某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个人过失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A项,法律对控股股东的责任规定不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人严格,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证明其有过失。本题中的题干说明没有证据证明个人过失,因而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项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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