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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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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随着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基金的品种也在其基本类型基础上不断创新,我国首支LOF开始正式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为( )。

A.沈阳证券交易所
B.大连证券交易所
C.深圳证券交易所
D.上海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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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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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TF和LOF的都属于创新型基金,下列关于两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ETF与LOF都属于被动型投资方式
B.ETF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LOF只能通过银行购买
C.ETF可以做套利交易,而LOF不可以
D.ETF在一级市场上申购,起点高,只适合机构投资者和高端的个人投资者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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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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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上海市团结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230亿元的大型上市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业绩良好。2004年,团结公司业绩大幅度下滑,为掩饰此情况,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此情况被披露后,团结公司股价大幅度下滑,给股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请根据本案回答以下问题。
团结公司虚假陈述事件披露后,证监会召开会议,讨论加强对各公司及相关证券机构的监管问题。会上,某成员就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问题提出下列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

A.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证监会决定
B.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证监会决定
C.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须经证监会决定
D.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解析]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一般规定
[解析] A项,《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这是因为证券交易所的设置要求极高,将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分布与证券交易的秩序。本项误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因而错误。
B项,该法第103条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项正确。
C项,该法第107条规定x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里提请考生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属于独立法人而非国家机构,理应享有自治权利,独立拥有独立财产,并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但其总经理的任免却受证监会的约束。故本项正确。
D项,该法第175条规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没有独立的意思机关,章程等相关事项都由会员大会选定。较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受到的控制较少,其自治性相对较高,其章程不再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只需经其备案即可。故本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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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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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高老庄网络技术公司为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新股上市后,有股东发现,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设备更新,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所募资金的用途是用于技术研究,因此告到证监会。董事会认为,所募资金用途的变更已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且已经监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该股东坚持认为董事会决议违法。下列哪些机构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高老庄网络技术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高老庄网络技术公司的股票

A.证券交易所
B.证券公司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证券法》第37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依此,可知 ABCD均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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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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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甲公司6月30日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甲公司想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向乙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乙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
B.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乙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甲公司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股东承诺时间的先后进行收购
C.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约定收购期限从7月5日至7月25日
D.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7月10日前甲公司有权撤回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根据该款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必须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不能只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根据该款规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比例进行收购,而不应该约定其他收购顺序,因此B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C选项中甲公司在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只有20日,因此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根据该条规定,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要变更的,也需通过批准,因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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