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试卷

X 查看更多试卷
1
题型:简答题
|
多选题

英华钢铁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在国家的钢铁产业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长期以来经营状况良好。2007年2月,该集团董事长姜某、财务经理吕某二人因贪污罪被法院逮捕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集团内部也因此发生一系列状况。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姜某与吕某被逮捕之后,集团董事会就集团内部财务状况进行了一次清算,发现在姜某等人近几年的暗中侵蚀下,该集团早已资不抵债。董事会由此决定申请破产。请问这一决定的做出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

A.该集团股东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批准
B.该集团董事会表决同意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
D.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由于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因而其破产的决定需要经过较为特别的批准程序。
A项,《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申请破产宣告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特别事项,就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自然是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即可决定,但在国有独资公司则根本不设置股东会,自然也不需经其批准了。本项错误,不能入选。
B、C、D项,同法第6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虽然允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一些原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但是并不包括决定宣告破产。因而B选项错误,不应入选。C项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入选。D项,题中明确指出,英华钢铁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且在国家的钢铁产业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因而应当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故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之后,仍需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意。这是因为,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安全,因而在宣告破产时更加需要谨慎对待。因而D项正确,应当入选。

1
题型:简答题
|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符合公司的法律特征的是( )。

A.依法设立
B.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C.具有法人资格
D.具有社团性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由于《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公司就不再具有社团性的法律特征了。

1
题型:简答题
|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符合公司的法律特征的是( )。

A.依法设立
B.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C.具有法人资格
D.具有社团性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由于《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公司就不再具有社团性的法律特征了。

1
题型:简答题
|
多选题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B.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C.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答案为BC。

1
题型:简答题
|
多选题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B.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C.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考点] 国有独资公司[解析] 《公司法》第66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 A项错误,因为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的必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非备案。 第67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因此,B、 C项正确。 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这些人员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并非是绝对禁止的,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也是可以的。因此,D项错误。

百度题库 > 中级会计师 > 中级经济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扫码查看完整答案与解析

  • 上一题
  • 1/5
  • 下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