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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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B.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每届任期3年
C.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D.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于某一个具体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只要没有明文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那么,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就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B.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既规定了双罚。制,也规定了单罚制。但是,单罚制只包括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形,不包括只处罚单位的情形
C.甲某为进行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腾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某以腾龙公司的名义大肆进行走私犯罪。该案应对腾龙公司判处罚金,对甲某判处刑罚
D.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单位犯罪的法定性特征,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分则和有关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B选项也是正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 C选项中甲某的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D选项也是正确的。
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作出了以下决定,请判断其哪些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B.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C.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D.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同文本、出资缴纳、纠纷解决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故A项表述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入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合营各方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合同必须采用中文。而根据题干,合营各方目前仅处于“初步拟定合作框架”阶段,合资合同的作用仅为约束合营双方,而非用于报送审批,合资合同采用英文文本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应入选。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足,C项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合资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外国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但是如果合营各方选择诉讼,只能在中国的法院进行诉讼,D项正确。
[陷阱点拨] 本题争议的焦点在于B项,不少考生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中文版本的合同是必备文件,英文版本的合同是可选择的,所以B项不应入选。我们认为,考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对于题目的阅读却需更加仔细。虽然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合同必须采用中文,但是题干中无法解读出合营各方要将英文版合同报送的信息,而只是处于“初步拟定合作框架”阶段,不属于报送阶段,因此B项可以入选。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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