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 共1275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4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解析
暂无解析
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高某承担
B.甲工厂独自承担
C.乙工厂独自承担
D.甲工厂和乙工厂共同承担大部分损失,其余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解析] 高某犯规撞倒李某,李某压伤场外观众刘某,李某无过错,高某亦不能预料到此种损害结果,因此高某也无过错。甲工厂、乙工厂作为比赛组织者负有维护赛场秩序的责任,因未能维护赛场秩序致观众受到损害,其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而且由于其中当事人有过错,因而李某和高某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公平责任的适用),甲工厂、乙工厂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A.被依法宣告破产
B.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D.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要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 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补足出资,而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足承担责任,故C为正确选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 )负责。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董事长
D.股东大会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案例三 (一)资料 20 x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丁分别以实物、现金、知识产权与劳务出资,出资额分别是2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和70万元,四人首次出资额合计85万元。公司登记机关纠正了A公司章程中的违法之处后予以登记。20 x7年5月,戊向A公司出资80万元成为股东。20 x7年6月,A公司所在的B省C市的国税局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公司有偷税行为,遂责令其限期缴纳少缴的税款,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C市国税局的决定。A公司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如果A公司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的少缴税款,则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是:
A.书面通知A公司开户银行冻结A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A公司开户银行从A公司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照税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D.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瑞典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手机的著名企业,为扩大其手机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该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协议在中国的大连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在中国的手机生产基地。该企业成立以后,经营状况良好,以下关于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瑞典甲公司的投资比例只有20%,该比例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B.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C.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如果瑞典甲公司违约,中方乙公司经与瑞典甲公司协商,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并由瑞典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应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注意这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法律要求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不是必须高于25%,A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报其主管部门备案是修订前的法律的规定,修订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经不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报其主管部门备案,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C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D选项正确。由此,本题应选B。
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一) 第一部分资料
(1) 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 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6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 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
(6) 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
(7) 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二) 第二部分资料
2010年10月15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为13名,本次会议有董事A、B、C、D、E、F、G、H八人出席,其余董事5名董事未出席且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出席,出席会议的8名董事除B表示反对以外,一致同意了发行方案。
已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
(1)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33%。
(2)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 发行后股本总额为3500万元。
(4)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有关部门在审查该公司的发行方案时,发现该公司的现任监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有关部门还查明,该公司2010年6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正在进行的某重大诉讼事件作出了虚假陈述。该信息于2010年8月8日获得更正。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第一部分资料(6)说明:
①丙是否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
②丙的提案,其内容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1) 丙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条件。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丙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份,持股数额和提交提案的时间均符合法定条件规定。
(2) 其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解析
暂无解析
刘某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刘某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刘某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刘某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刘某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刘某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刘某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的例外
[解析] 依《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则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所以C项说法不正确。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股东才可以,因此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C.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D.监督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法的行为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本题A选项是董事会的职权;C、D选项是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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