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 共1275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欲设立董事会及董事长,则:( )
A.董事可以由该公司股东会选举,也可以由公司董事长指定
B.董事会成员可以为15人
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得由董事会选举
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董事长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的下列行为中,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来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15日后,将公司解散事项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2)选项B: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选项C: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中请宣告破产;(4)选项D: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非经职代会同意。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A.被依法宣告破产
B.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D.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要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 )。
A.承担有限责任
B.股东可以只有一个
C.可以经营一些特许行业、从事特许产品的生产
D.不设立股东会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解析]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①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最高权力机构一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来行使股东会的职权;③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④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产生的方式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高某承担
B.甲工厂独自承担
C.乙工厂独自承担
D.甲工厂和乙工厂共同承担大部分损失,其余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解析] 高某犯规撞倒李某,李某压伤场外观众刘某,李某无过错,高某亦不能预料到此种损害结果,因此高某也无过错。甲工厂、乙工厂作为比赛组织者负有维护赛场秩序的责任,因未能维护赛场秩序致观众受到损害,其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而且由于其中当事人有过错,因而李某和高某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公平责任的适用),甲工厂、乙工厂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正确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B.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C.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D.合伙企业300万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在2000年为了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发行了公司内部职工股。2005年,为了吸收新股,公司决定让退休人员李某等5人退股,并将其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返还。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时,则公司解散。2006年9月,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公司内部现金急剧减少,大量到期负债无法按时偿还。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继续经营方略存在很大的分歧。同时在2006年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已经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于是,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井要求抽回出资。但是,董事长赵某认为:公司一向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平均利润下降,是由于外国竞争者的冲击。董事会面对这种情况已采取了应对措施,这种局面很快就会得到扭转。据此,赵某认为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后,在债权人的再三催促下,才于2006年11月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把各股东的股份先行退回,然后对公司财产进行了清理,发现:公司欠国家税款88万元,欠董事、经理等人的工资12万元,欠债权人乙货款30万元。此时,由于市场突然变动,甲公司生产的电子零配件变得非常紧俏。于是,清算组抓紧时机,与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问题:
清算组是否有权与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清算组无权与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只能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而不能开展新的业务。
解析
暂无解析
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8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挣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11年2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解析
暂无解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开发行新股,在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的方案中,哪一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B.该公司自行决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委托某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公司自行收取股款
D.该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发行股票的种类,所以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曾经规定溢价发行股票的,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4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溢价发行股票,所以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公司增发新股,适用第88条、第89条规定,即公开发行股份的,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由银行代收股款,所以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新增股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第134条规定公司有权决定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因此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原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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