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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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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宋某、李某、林某等人欲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则下列说法或做法错误的是:

A.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
B.宋某的出资不得全部都是知识产权
C.李某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3个月内缴纳
D.林某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之前转由公司占有,但无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法条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25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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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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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甲工厂与乙工厂举行篮球友谊赛,比赛中甲工厂队员高某带球冲撞乙工厂队员李某,李某摔出场外,倒在正在场边观看比赛的 9岁儿童刘某身上,致使刘某小腿骨骨折,裁判判定高某犯规。李某被撞后胸痛难忍,两人到医院检查,李某被诊断为胸骨骨折,住院 1个月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500元。刘某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刘某的监护人要求甲工厂承担责任,甲工厂拿不出现金,遂说你先垫着,3个月后必将偿还,并以本厂的一辆汽车提供了抵押担保。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高某承担
B.甲工厂独自承担
C.乙工厂独自承担
D.甲工厂和乙工厂共同承担大部分损失,其余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

正确答案

D

解析

高某犯规撞倒李某,李某压伤扬外观众刘某,李某无过错,高某亦不能预料到此种损害结果,因此高某也无过错。甲工厂、乙工厂作为比赛组织者负有维护赛场秩序的责任,因未能维护赛场秩序致观众受到损害,其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而且由于其中有当事人有过错,因而李某和高某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公平责任的适用),甲工厂、乙工厂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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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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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4年8月在上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3)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 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 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A) 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A/B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B) 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C) 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G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C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D) 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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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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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中,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2) 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 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 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 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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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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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某也未经审查,遂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做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甲、乙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A.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B.某乙构成诈骗罪
C.某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某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某甲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C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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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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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高某承担
B.甲工厂独自承担
C.乙工厂独自承担
D.甲工厂和乙工厂共同承担大部分损失,其余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共同过错、混合过错[解析] 高某犯规撞倒李某,李某压伤场外观众刘某,李某无过错,高某亦不能预料到此种损害结果,因此高某也无过错。甲工厂、乙工厂作为比赛组织者负有维护赛场秩序的责任,因未能维护赛场秩序致观众受到损害,其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而且由于其中有当事人有过错,因而李某和高某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公平责任的适用),甲工厂、乙工厂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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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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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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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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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5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2010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365.97万元。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5.97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八家造纸厂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超标排污。八家造纸厂认为,他们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不应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污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九被告都认为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请问: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正确答案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My Documents\图片\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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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述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正确答案

发起人的权利。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
②获得特别利益。
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④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2)发起人的责任。
①连带认缴股款的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返还股款及连带承担债务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当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③对公司设立中造成公司损害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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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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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0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12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  (2)2012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3)2012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2012年5月15日,A公司董事张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了E一人有限公司,虽然经营业务与A公司无关,但与B企业和C企业多次发生交易。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张某设立E一人有限公司,与B企业和C企业多次发生交易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张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资格没有限制;其次,张某没有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中董事张某与公司股东进行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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