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共857题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可以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是( )。
A.增加注册资本
B.发行债券
C.申请破产
D.转让重大资产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或者进行大额捐赠的,由董事会决定;选项ABC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权利质押需要办理登记的是( )。
A.汇票、基金份额、本票、股权
B.基金份额、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仓单、提单
C.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股权
D.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提单、债券、
E.基金份额、股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正确答案
C,E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权利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违反此规定应( )。
A.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
C.如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到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D.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给予主要负责人刑事处罚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安全生产法》对题中所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有关增值税的表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有( )。
A.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B.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C.由于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不征收增值税
D.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提供印刷劳务征收增值税
正确答案
C,E
解析
[解析]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关于缓刑和减刑,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忘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虽经公安机关教育后主动报告了,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
B.乙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3年,由于乙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法院不得对其宣告缓刑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狱中提供关于某特大犯罪团伙的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丙应当予以减刑
D.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不适用减刑;且只能由监狱提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是否予以减刑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缓刑和减刑。 我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甲违反了缓刑期间按照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规定,经执行机关教育后主动报告,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不应当撤销缓刑。故A选项错误,当选。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另外根据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对于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乙虽然犯有数罪,仍具有缓刑适用的可能性。故B选项错误,当选。 根据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和《刑法》第78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本案中丙提供关于某特大犯罪团伙的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而不是“应当”减刑。故C选项错误,当选。 根据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根据《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场所为监狱和其他执行场所;监狱是主要执行场所,其他场所是指监狱以外的专门场所,主要是少年管教所;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对丁的减刑建议不一定是监狱提出,也可由其他执行机关提出。故D选项错误,当选。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A.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C.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E.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D
解析
[知识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运输
以下关于电子政务的叙述,正确的是 (24) 。
A.政务流程的优化,是成功实施电子政务的关键因素
B.电子政务系统就是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C.“金关”工程实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D.政府各部门的政务电子化,是政府成功实施政务的关键因素
正确答案
A
解析
[分析] 广义的政务包括各类行政管理活动,狭义的政务指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电子政务是政务的一种形式,是指国家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和办公,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电子政务作为电子信息技术和政务的结合,其重心在“政务”而不是电子,电子信息技术只是政务活动的实现手段。
电子政务不仅能够将原来的政务流程电子化,而且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高政府部门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在进行电子政务工程时,应首先面对政府结构的调整和业务流程的重组,政务流程的优化是成功实施电子政务的关键因素。各政府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也只是电子系统的一部分。
我国电子政务的功能主要包括增强政府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整合决策依据,实现决策支持;实施信息发布,提供丰富信息;加强沟通互动,有利服务公众。金关、金税等国家重大电子政务工程,主要是实现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
根据设计要求,县发电厂应当建设储灰场用于防治粉煤灰的污染。在实际施工中,筹建单位却未予建设。在未经环境保护局验收批准的情况下,县发电厂于2003年1月开始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粉煤灰污染大气,导致周围居民患病。因此,居民们要求关闭该发电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了“发电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保设施建设”的决定。但是,发电厂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期限届满后,县环境保护局对发电厂作出了停止生产的处理决定,并处以罚款。对此,发电厂不服,以环境保护局越权行政为由,向县环境保护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请分析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发电厂对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7
B.15
C.30
D.60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 )部门制定。
A.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城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2002,20)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3个月,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该公司对此规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异议人对复审裁定不服( )。
A.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复审
D.因复审裁定是终局的,应当服从
正确答案
A
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的效力。《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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