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年后,市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
A.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无期限的限制,故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在两年后提出抗诉
B.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本案应由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AC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接受,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选项D错误。
东方运输公司对其公司的办公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的财产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发诉讼。请问:下列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 )
A.投保财产所在地法院
B.投保公司登记注册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因是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考点]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 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重大涉外案件;
(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因东方运输公司只是对其公司的办公财产投保,所以在发生纠纷后只能由投保财产所在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AC项正确;B项企图混淆运输公司的办公财产和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其错误是因为该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不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所以投保公司登记注册地法院无权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重大涉外案件;
(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因而,D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该案中的执行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
A.欧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二审法院的调解,而旅店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一审法院的判决
B.二审法院对于本案的调解书不能移送执行
C.欧阳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客栈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
D.双方在执行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执行程序的启动与执行和解
[解析] 本题考查了执行程序的启动与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本案中,二审调解由欧阳按照一审判决向旅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尽管调解的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相同,但是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仍然是视为撤销的,旅店申请执行的依据应当是调解书,而不是一审判决。A选项不正确。
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本案中的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B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所以说双方申请执行的期限都是1年。 C选项不正确。
《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而不是由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D选项不正确。
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分别是哪个法院,两个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最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丙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是B市人民法院。两个法院的做法都存在不当之处。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丙县人民法院应该先对案件进行调解,不能调解时方能作出判决。而且离婚案件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白伶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所以一审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应该使用裁定而非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一伦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则本案可以:
A.按撤诉处理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按撤诉处理的有关规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之情形即属于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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