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
[解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由此可见,其一,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所规定的特定案件,法院更是应当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其二,在开庭审理前,法院仅是必须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案件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而并非必须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长,如果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但需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更不是只能申请延长一次。因此,选项C错误。
关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以及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材料的效力问题,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通过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其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法院审理时也不会组织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其二,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那么该证据应当是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其三,当事人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提出时间应当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并非绝不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再提交证据,选项D错误。
注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关于逾期举证法律效果的规定。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即为逾期举证,其法律效果包括:(1)有正当理由的,对逾期证据予以采纳,不发生证据失权的效果;(2)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发生证据失权的效果;(3)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亦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下列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
A.某强奸案中被害人的父母(被害人已经成年)
B.某故意杀人(未遂)案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C.某故意伤害案当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
D.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由此可以看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
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正确答案
B
解析
涉外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有限的,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故 A项错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故C项错误。30日的期限并不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而是仅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D项错误,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才可以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符合涉外管辖规定,放本题答案为B。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李某是经营电器的老板。张某为给年迈的老母治病,向李某借款 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是1年。但期满后张某未能如约还款,李某多次请求张某还款未果。起初,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而后又否认这笔借款。一日,双方因还款发生争执,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并将几台家电砸坏。另外,张某的一个朋友王某也打了李某。事后,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对李某的伤害情节比较轻微,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某受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某因1个月不能经营家电而造成的损失;(5)几台家电的损失5000元;(6)此前欠李某的债务2000元。李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损失赔偿的请求,哪些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李妻的奖金
B.李某受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
C.李某因1个月不能经营家电而造成的损失
D.张某欠李某的债务2000元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所提的损害赔偿范围只能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为限。《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只能就物质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甲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和其妻的误工费及几台家电的损失都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之列。而由于奖金的获得不具有必然性,所以不能得到赔偿。同样,李某因受伤而不能经营家电的损失也不在赔偿之列。至于2000元的债务因不是犯罪行为造成大的,也不能一并偿还。因此,A、B、C、D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列。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如果内蒙古自治区辖下的某自治州人大意欲制定此类变通或补充的规定,那么 ( )
A.此种变通或补充也可以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此种变通或补充只能涉及经济类事宜,政治上要保持与中央的一致性
C.此种变通或补充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此种变通或补充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再结合《宪法》和《立法法》的内容,此种变通或者补充都不能违背基本法律的原则和立法目的。至于自治州一级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则是经所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并由后者将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D是正确选项。至于B,是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和经济特区的经济事项法律法规变通权混淆了,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律的变通不限于经济方面,也有可能是本地政治、安全、风俗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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