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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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武取得一张北京大同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虹口区工商银行。林武到青岛出差时不慎将该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后发出催告,公告期为70天。到第 80天,仍无人申请权利,该法院于是判决除去原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
A.林武应当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本案公示催告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
C.本案中林武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D.本案中法院不待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194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197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诉意见》第23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以上法条,可以分析得出正确答案。B项的前半句陈述恰是对公告期间的要求,而不是错误的。 依此,ACD项是正确答案。
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查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查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居住在美国的商人史密斯与我国某市齿轮厂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约定到日本国某县法院进行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诉讼应当由谁管辖?( )
A.美国商人史密斯居住地所在州的法院管辖
B.中国法院管辖
C.日本国某县法院管辖
D.国际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故选B。
佟克水与卫林生系同事,1998年4月,佟克水向卫林生借款4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1999年4月底之前还清。1999年7月,卫林生向佟克水催要欠款,并请同事刘国东共同来劝说佟克水,在卫林生出示借条时,佟克水将借条夺过撕毁。卫林生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但借条上佟克水的签名已模糊不清。卫林生于199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佟克水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刘国东到庭作证,刘国东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佟克水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佟克水所写,判决佟克水败诉。佟克水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佟克水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两页。 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A.佟克水撕毁借条的行为
B.刘国东拒绝作证的行为
C.佟克水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伶克水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暂无解析
杰克为美国人,因在中国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以下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准许杰克委托其在美国的好友著名大律师约翰作为其辩护人,但规定约翰不许以律师身份辩护,法院只将其作为普通的辩护人对待
B.开庭审理时,杰克以合议庭的某一审判员为受害人的大学好友为山向法庭申请其回避,该法庭以杰克不享有此项诉讼权利为由驳回了其回避申请
C.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书使用中文书写,并附有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英文文本
D.准许杰克委托刚刚取得律师资格的某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某作为其辩护律师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解析] 《高法解释》320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所以选项A正确。但因李某尚未取得职业证书,不可以律师身份进行辩护,所以D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16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杰克同样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选项B是错误的。 《高法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所以,人民法院在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书中所附的英文文本不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选项c是错误的。综上,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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