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最高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C.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可以采用其本国语言书写
D.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甲收养乙多年,后关系恶化,甲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在判决作出前,甲遭车祸死亡,法院应该( )。
A.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B.判决维持收养关系
C.中止诉讼
D.终结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第四项即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下列情况中,不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有( )。
A.债权人甲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后,债务人乙公司与受让人丙公司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乙公司对甲公司权利提出抗辩,则应将甲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甲、乙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供货人乙公司的供货方,虽然乙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已经认可,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甲、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虽然丙公司与乙公司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乙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供货人乙公司的供货方,虽然乙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有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反诉的条件包括( )。
A.反诉与本诉适用相同程序
B.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C.反诉必须于二审判决前提出
D.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分析] 反诉的条件是: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必须于一审判决前提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适用不同程序则反诉不能成立;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几种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有:( )。
A.侵权行为赔偿纠纷的判决书、调解书
B.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C.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D.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书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涉及执行根据问题。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书因不具有给付之内容,故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侵权行为赔偿纠纷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因具有给付内容,可作为执行之依据。故本题选项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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