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国际民事诉讼。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澳大利亚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澳大利亚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B.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和执行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本条规定,BD项是正确的;A项错在违背了司法权的主权属性;C项错在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不涉及私法意义上的民商事争议。
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
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
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
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观点,正确的是哪几项( )
A.甲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12个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乙认为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劳动仲裁不应收费
C.丙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应当作出仲裁裁决
D.丁认为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考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详解] 选项A说法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特定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限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对于用人单位,该法的49条也给予了权利救济途径,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选项B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53条的规定,故正确。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5日。因此劳动争议案件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仲裁庭应当在最长不超过60日内作出裁决,否则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作了限制和明确,(1)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修改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同时需要注意例外规定: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相当于时效的延长性质;②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起算点是劳动关系终止之日。(2)明确了申请劳动仲裁期限的性质是时效,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但是仲裁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止不同,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中止是由的出现,可以发生在仲裁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要求的中止是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五) 1998年8月被告张小兰因其夫早去世,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歌舞团宿舍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另外,被告张亦兰也无房可搬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与其儿子一家四口人居住私房5间,并不需要房;被告承租原告的两间南房已达20年之久,且被告张亦兰在其母搬走后,其所在工作单位根本无房可供其居住。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中所列的问题。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一天,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则本案应当: ( )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终结诉讼
D.延期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延期审理的具体情形[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换言之,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主要集中在该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本题中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应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有正当理由而当事人没有到庭,故应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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