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王晓玉与张小平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后,张小平拒不执行判决。甲区人民法院根据王晓玉的申请开始执行张小平的一辆汽车及其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向甲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小平卖给自己,并办理登记。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移送审判庭对该异议予以审查
B.经审查异议成立,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中止执行
C.对房屋并不中止执行
D.在审查期间,对该汽车不能查封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执行异议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A、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257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C项正确。
《法院执行规定》第71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D项错误。
芮秋和络斯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外交人员。芮秋周末出游时在乙国首都开车时违反交通规则撞死一行人,络斯目击了该事件。另外络斯与甲国公民张三发生纠纷,络斯在甲国法院对张三提起民事诉讼,张三对络斯直接提起反诉。甲乙两国均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公约》的缔约国。依据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A.芮秋享有外交豁免权故乙国不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B.络斯具有民事豁免权故乙国不应受理该案
C.络斯可以不经其派遣国甲国的同意即可出庭作证
D.芮秋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解析]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本题考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公约》有关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规定。两公约对外交人员的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以及作证义务的豁免作了明确规定。
选项A涉及刑事管辖豁免。根据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刑律时,免受驻在国当局司法管辖,驻在国不得对该外交人员加以传讯、起诉或审判,驻在国应通过外交途径与派遣国交涉解决。该项豁免是绝对的,没有例外。因此本题中芮秋享有刑事豁免权,乙国不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故A项说法正确。
选项B涉及民事管辖豁免。根据规定,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驻在国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也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其责任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是以下几种情形例外:关于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事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的则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因此本题中络斯对因其本诉而产生的反诉并不具有民事管辖豁免权,故B项说法错误。
选项C涉及外交人员作证义务的豁免。根据公约规定,外交人员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某一外交人员为某一案件的目击者,此事又不涉及使馆并经派遣国同意,则外交人员也可出庭作证。因此本题中络斯不可不经其派遣国甲国的同意便出庭作证,所以C项表述错误。
选项D涉及管辖豁免的放弃形式。根据公约的规定,管辖豁免也可放弃,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明示放弃。对管辖的豁免可以是刑事的,也可以是民事的或行政的,在表示放弃时,应该分项单独放弃,特别是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与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更须分别进行。因此本题中芮秋个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无效,并不导致乙国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因此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BCD项为正确答案。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要求方某为李某缴纳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的规定。要注意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采用,该案采取的是保证人保证,故不存在保证金。
卢某到人民法院控告其丈夫犯有重婚罪,要求追究其丈夫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与其丈夫离婚,该法院()。
A.可将其离婚请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B.由民庭和刑庭分别处理民、刑事案件
C.应由法院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D.可由法院分别审理,合并判决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从刑事程序上看是自诉案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才可以提起,本案中并不是要求赔偿损失,而是要求离婚,这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对卢某控告其丈夫重婚罪和要求离婚的请求,应由民庭和刑庭分别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一般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A.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B.裁决未适用本国法律
C.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D.仲裁庭的组成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考点]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可知,A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包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项中的做法违反了仲裁规则,因而法院也是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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