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刘美出院1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留有后遗症,并会引发其他病症。刘美觉得郭东的赔偿数额过少,又去与其交涉,郭东认为双方早已就此事处理完毕,拒绝再给刘美任何赔偿。刘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二审法院查证刘美所述情况属实,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调解,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再审。再审应如何进行法院能否再次主持调解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84条的规定,本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再审,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按照本条的规定,调解适用于诉讼的整个过程,适用于各种程序,包括再审程序。所以,一审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仍然可以主持调解。
解析
暂无解析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详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不一定是选民名单所涉及的公民本人,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对选民名单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项说法错误,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规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C、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李亮与扬扬于1996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李亮多次与扬扬协商离婚,均因子女和财产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作罢。2003年2月,扬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亮的婚姻关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设法院离婚判决生效1年后,扬扬听说李亮曾因设计办公软件而获公司奖励20万元,李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该笔钱为自己购买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扬扬就房子的分割问题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对双方当事人就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不予受理
D.告知扬扬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案件中未分割财产的处理问题。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对涉及判决中未作出处理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选项为D。
在一起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曾依法做出了对被告财产保全的裁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上诉人(一审被告)对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应当( )。
A.由一审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B.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保全
C.由二审法院判决解除保全
D.由二审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15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006年6月北京甲公司和河北乙公司签订了一购销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乙公司遂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由A、B、C三人组成仲裁庭仲裁此案,并由A担任首席仲裁员。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机构是( )。
A.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B.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作出裁决的机构
D.作出裁决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解析]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教材P508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
同村居民甲与乙素来不和,3月14日,两人因琐事争吵,随即扭打起来。乙之母听到吵闹,赶来劝架,反被甲的女儿推倒。事后,甲以"脑震荡"为,由,起诉要求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600元。人民法院受理了甲诉乙的赔偿案,3月21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乙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乙因工作忙,向法院申请顺延,经法院研究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4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乙。乙家无人,于是该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其邻居之子15岁的丙签收。在审理中,乙以自己母亲被甲的女儿推倒,造成"尾骨骨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50元。本案审理后,法院决定不当庭宣判,通知双方当事人4月 14日到庭宣判。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务必于4月29日提起上诉,否则原判决生效。关于本案诉讼期间方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___。
A.人民法院向乙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告知乙1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做法是正确的
B.乙因工作忙,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研究同意延长10日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答辩期间是法定期间,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改变
C.人民法院在宣判后两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符合将判决书5日内送达当事人的规定
D.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务必于4月29日前提起上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上诉,因此当事人只要是在5月1日前提起上诉,均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
B,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故选项A是错误的。依《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当庭审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因此,案件中属于定期宣判,应当即发给判决书,故C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B的表述是正确的,因为期限若非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不可申请顺延期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故选项B、D是应选答案。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裁决退货,海塘公司不服,可以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D.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的,经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以下不能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的是:
A.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经法院调解同意不离婚而制作的调解书
B.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达
C.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送达诉状的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向该被告送达缺席判决
D.向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送达的适用。 《民诉法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此A项应选。《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此B项应选。《民诉法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7)项的规定公告送达。"因此C项应选。至于D项当然可适用留置送达,排除。
樊某、宋某共同犯罪被起诉,2005年4月2日,法院判决宣告处樊某和宋某各8年有期徒刑,樊某提起上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假设樊某4月9日提起上诉,4月10日要求撤回上诉,则应视情况准许
B.假设樊某4月10日上诉,宋某没有上诉,4月11日樊某死亡,则不进入二审程序
C.该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D.二审法院可以减轻对樊某的徒刑刑罚,如果发现需要适用罚金,则可以适用罚金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上诉
[解析] 《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所以A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所以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所以选项C正确。
《刑诉解释》第257条第(5)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D选项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错误的。
1998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99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诲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二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晶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如果济南厂起诉南京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B.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C.无锡市有关人民法院
D.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地域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题中济南厂用罐装车送货至南京,应认定南京为履行地。故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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