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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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5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5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法院执行( )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应选B项。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 )。
A.判决驳回上诉
B.依法改判
C.查清事实后改判
D.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对王龙与王虎兄弟俩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法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书于8月18日送达王龙,8月20日送达王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法院受理二审案件之后,发现王龙与王虎尚有一妹王芳。则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做法错误的是( )。
A.考虑到案件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对称性,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
B.双方可以同时上诉,且要在8月20日起15日内提出
C.王芳参加到二审审理中后,法院进行调解未果,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列明应当追加王芳为原告
D.王芳参加到二审审理中后,法院进行调解未果,告知王芳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 上诉期间、二审中对一审遗漏的当事人的处理
[解析] 本题考查了上诉期间以及二审对一审中所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处理方式。《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由此可知,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上诉。故A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是不服法院的判决,上诉期应当是15日,而且由于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收到判决书、所以当事人双方的上诉期应当分别计算。故B选项不正确。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是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只要遗产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都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由此可知,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发回重审,而不是另行起诉,故D选项不正确。但是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故C选项的说法也不正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技术转让合同
D.涉外货物运输合同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甲企业位于大连,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乙。2002年1月,乙与位于上海的丙企业在上海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丙向乙购买货物,买卖合同的价值为50万元;丙先付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底前丙去大连甲企业处提货,丙见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逾期违约金为标的额的5%。2002年1月21日,丙付了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1日去大连甲处提货时被告知货未准备好,10日内一定交货。5月12日甲再次以未准备好为由推托。据了解得知,甲企业3月初才开始准备生产这批货,丙要想在5月拿到货是不可能的,于是丙向乙提出解除合同。
请就上述内容做以下的分析:
(1)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2)乙与丙的纠纷能否不诉讼为什么
(3)如果诉讼,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是谁
(4)丙提出解除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
(5)如果乙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丙的违约责任怎么办为什么
(6)如果丙未造成实际损失,丙可以向乙要求承担多少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乙与丙的纠纷不能不诉讼,因为在事先和事后双方没有仲裁协议。
(3)诉讼的管辖是属于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因此,应当在上海或者大连基层人民法院。
(4)丙提出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因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5月底,属于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丙在5月1日去要求提货是在履行合同,在没有得到货物时,又给与合理的期限,对方仍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依据《合同法》有关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5)如果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丙的债务时,由甲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是甲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丙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金或者定金。定金应当不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能视为定金。所以违约金为2.5万元,定金为10万元。丙可以选择定金,乙向丙退回15万元后,再支付10万元的定金。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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