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 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
A. 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A.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B.X地人民法院
C.Y地人民法院
D.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 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E.)。
F.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
以下民事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处理合法的是:
A.甲为某厂临时雇用的技术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2002年6月甲在执行机器检修任务时,被老化断裂的铁架打成重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万余元,厂方以其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为其支付医药费。甲迫于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支付全额费用,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未要求甲提供担保马上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
B.杨某丧夫后,独自将女儿杨洪抚养成人。1995年,杨洪结婚后与丈夫单过,杨某靠每月200元退休金生活。2001年,杨某原单位被宣告破产,丧失了经济来源,要求女儿杨洪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而杨洪丈夫下岗已两年,没有收入,孩子正上小学,一家三口靠杨洪每月的400元工资生活,无力支付母亲的生活费。杨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但是法院驳回了申请
C.A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灾险。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却被其无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由于财产大部分被烧毁,无处居住,A在起诉中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预先支付7万元人民币的保险费。法院未要求其提供担保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
D.某市化工厂排出的污水污染了李某的果园,导致快要成熟的20亩苹果树枯死,经济损失极大。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污水排放,并赔偿经济损失 30万元。在诉讼中,原告因急需资金用于购买树苗,向人民法院提出预付赔偿费10万元的先予执行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责令李某提供担保。李某因遭受到巨大损失,根本无力提供法院要求的担保。法院经调查情况属实,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
正确答案
A,B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B选项中的被申请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法院驳回申请是合法的。D选项不符合先予执行的规定,如果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而当事人未提供,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了先予执行的范围:“(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A选项追索医疗费用,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民诉法意见》第107条对《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项作出具体解释:“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根据以上规定,C选项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程序
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第二审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
D.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
E.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正确答案
A,B,C,E
解析
[解析] 选项D: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笫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四)
A市的凌龙公司与B市的升腾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升腾公司将位于C市的一块土地转让于凌龙公司使用,后者预付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清余款30万元,之后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凌龙公司又与D市的海之王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其中的部分土地让与海之王公司使用。协议约定由凌龙公司出面办理各种手续,由海之王公司负责投资开发房地产,海之王公司一次性向凌龙公司付清了36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3个月付款期限届满后,因凌龙公司无力付清余款,升腾公司便收回了全部土地。于是,海之王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向凌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之王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海之王公司败诉。回答下列题:
海之王公司在起诉前,经与凌龙公司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向D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对本案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管辖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双方不能约定作为原告住所地的D市人民法院
B.管辖协议是无效的,所以本案应当由作为被告住所地的A市人民法院管辖
C.管辖协议是有效的,本案应当由D市人民法院管辖
D.本案应当由C市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作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的协议管辖对抗了专属管辖,是无效的,但并非因为不能约定原告住所地。A、B、C选项都是错误的,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故D选项是正确的。
夏麦(男)与程黎芳(女)结婚半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直至打架、分居。程黎芳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夏、程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2个月后,程黎芳想起她的一件祖传玉器被夏麦占有,该玉器系程黎芳结婚后其父所赠,后来程黎芳给了夏麦。程黎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及玉器之事。程黎芳如想要回玉器,可以( )。
A.上诉
B.申诉
C.申请再审
D.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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