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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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甲借用乙家具一套,现在乙同意将家具卖给甲。两人决定终止借用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对交付的时间未约定,其交付的时间应是( )
A.借用合同生效的时间
B.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C.甲从乙处搬走家具的时间
D.乙同意出售家具的时间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考点是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根据《合同法》第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交付的时间。本题中,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就是交付时间,所以选B项,排除A、C、D三项。
房屋转租的有关规定( )。
A.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的,转租合同必随之解除终止
B.转租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
C.转租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必须同时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D.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后,转租合同可不随之改变
E.房屋转租必须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正确答案
A,B,C,E
解析
暂无解析
张某与甲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2012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应当在( )之前申请劳动仲裁。
A.2012年7月1日
B.2013年1月1日
C.2014年1月1日
D.不受仲裁时效期问的限制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八年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二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D.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舍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施工被迫中断,不可抗力影响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属于( )。
A.附加工作
B.额外工作
C.正常工作
D.委托人工作
正确答案
B
解析
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无权代理
[解析] 选项A、D考查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中,甲委托乙采购电脑,但乙却采购了手机,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范围而进行的越权代理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乙与丙之间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此时,被代理人甲有权追认,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而本题中,乙购买手机系受到丙之诱骗,丙为恶意相对人,因而不享有撤销权。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选项B考查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4条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知,本题中,如上所述,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甲有权予以追认,代理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甲所有,即买卖合同应为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时丙诱骗乙高价采购劣质手机,丙的行为构成欺诈,甲有权予以撤销。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乙作为甲的代理人,可以甲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据此,选项C也是正确的。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破产时,海关对清算企业仍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物资应如何处理( )
A.无偿赠送境内其他企业
B.经海关核准,原物退运出境
C.转让给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并办理结转手续
D.免费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
【真题试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甲公司( )。
A.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及其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包含明示毁约和暗示毁约两种情形。案例中描述的情形属于暗示毁约:甲方有确切证据表明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付款能力,并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方拒不提供担保。该情形满足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一方陷人不能履行的困境或丧失履约的信用和条件,本案中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无付款能力,说明其不具备履行付款约定的能力,以其行为表明无法履行合同;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根据题中描述,甲方有确切证据表明乙方无付款能力;三是被认为不能履约的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该担保应是足以使对方相信其能够履约的适当担保形式,根据题意,乙方拒绝终止合同但没有提出相应的担保,因此也满足该要件。由此,乙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预期违约时,债权人(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立法精神,可以采取解除合同、主张赔偿损失以及根据情况要求继续履行等救济措施,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助措施,如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准备或签订替代合同满足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对于本案中的甲方而言,鉴于乙方预期违约,在对方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或中止履行准备,即甲方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而B、C、D选项都与此不符。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阳光公司与研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阳光公司向研究所购买一台断桥铝合金门窗生产设备,总价款460万元;阳光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研究所支付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应于201O年12月2日之前交付设备,由阳光公司自行提货;阳光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2月11日之前付清余款400万元。为了担保阳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承诺:“本公司同意为阳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阳光公司依约向研究所支付了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0年11月30日通知阳光公司提货。阳光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2月13日通知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研究所与阳光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简要说明理由。
(2)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阳光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阳光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阳光公司返还6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债务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能力也有义务领受标的物,却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2)研究所有权要求阳光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公司可以不再向阳光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公司须向阳光公司返还6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公司应当向阳光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阳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丙公司、被保证人阳光公司和债权人研究所。
(5)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注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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