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
B.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C.承诺可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后撤回
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时要约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要根据要约发出的 ( )确定,应当注意双方的利益平衡。
A.具体内容
B.要约人
C.意思表示
D.客观情况
E.交易习惯
正确答案
D,E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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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甲公司2009年2月12日向我国乙公司发电传:“急购化肥1000吨,CIF新加坡,每吨1100美元,跟单托收结算货款,四月底前装船,10日内请电复。”乙公司于2月20日回电甲公司:“你方报盘基本接受,最低价1125美元/吨。”甲公司于2月21日回电乙公司:“1125美元/吨可以接受,请提供氮含量检验证书。”乙公司2月22日收到该电时因觉得不能提供氮含量检验证书,遂不再理会甲公司,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货,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交货。甲公司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乙公司2月20日电属于有效承诺
B.甲公司2月21日电因添加了新的条件,且新条件未被乙公司明示接受,故合同未成立
C.根据公约的规定,缄默不构成有效承诺,因此,乙公司在2月22日后未再理会甲公司,导致合同不成立
D.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不履约属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详解] 本题中甲公司2月12日电属于要约,乙公司虽在要约规定有效期内(2月20日)作出答复,但内容上对要约报价作了实质性变更,属于无效承诺,导致原要约失效。而这一实质性变更的答复实际上可视为一个新要约,对此新要约,甲公司2月21日的回电实质上已构成有效的承诺,因为这个回电虽添加了新的条件,即氮含量检验证书的要求,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原则上已成立。此时乙公司既然不能接受这个非实质性变更,应该及时通知甲公司他不能接受该非实质性变更,这样才能阻止合同成立,但乙公司没有这样做。因此,D项说法正确。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文件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招标公告
B.投标书
C.寄送的价目表
D.招股说明书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要约生效
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时承诺生效
C.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D.逾期承诺无效,一般视为新要约
正确答案
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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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
B.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C.承诺可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后撤回
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时要约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
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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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要约人明示要约可以撤销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可以认为,要约的撤销是一种特殊的情况,且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正确答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没有这些限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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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9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指出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开标会。
4)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投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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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回答下面问题
甲在A市工作,2004年5月5日;乙找到甲,称其将承接一笔生意欲借甲2.5万元,甲表示只能借2万元,乙同意并写下一张借款2万元的借条交给甲,甲取钱时发现装钱的箱子有锁,钥匙在其妻手中,即约乙第二天取钱。当晚,甲妻归来,得知此事,坚决反对。第二天,乙前来取钱,甲以实情告知。乙称借款期限短,不超过半年,有利息,提供担保,甲只好表示再做其妻工作,并约乙第二天再来。当晚,甲做通其妻的工作,但是因为钱在银行存了定期,到6月5日才能到期,那时才能借给乙。第二天,乙至甲处,甲考虑到要是到6月5日再给乙钱,估计乙就不向自己借钱了,因此就没有言语。而是将5月5日乙写的借条归还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5月7日至11月6日,利息为月息3%,甲预先扣除6个月的利息3600元,其余16400元5月10日交付给乙。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乙以其价值1.5万元的一台电脑和价值2千元的一台彩电,作为该借款协议的抵押担保。随后在乙多次催促之下,甲于6月7日将16400元交给乙,乙接受并同时提出,因甲未按约定日期将该笔借款交给乙,致乙在生意中违约损失5000元,甲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甲表示拒绝。至11月 1日,乙向甲提出暂时无力还款,要求延期至 12月26日,甲称家中买房急需用钱,予以拒绝。11月7日甲向乙提出归还全部借款,乙表示无力偿还,甲遂要求乙变卖彩电、电脑,以其款清偿。另经查证:2004年8月8日,乙与丙签订借款1万元协议,乙以其该电脑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借款协议期限为2004年8月8日至2005年5月 7日;乙的彩电在使用中因供电部门原因电压不稳,致电视机损坏,供电部门赔偿500元,该电视机现价值1000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甲、乙之间2004年5月5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甲是否应当向乙交付2万元
A.合同未成立,甲不必向乙交付2万元
B.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甲不必向乙交付2万元
C.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甲应当向乙交付2万元
D.合同未成立,因为个人借款合同以借款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解析] 乙向甲借款2.5万元是要约,甲提出仅能借给2万元是新要约;乙同意并写下2万元的借条,是承诺,合同即成立。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甲尚未向乙交付借款,合同未生效,乙无权要求甲交付2万元。参见《合同法》第13条、第30条、第210条。《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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