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测试点】 表见代理的认定。【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甲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甲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故该购销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应选D项。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肯定解除条件
B.肯定延缓条件
C.否定解除条件
D.否定延缓条件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肯定解除条件的理解问题。解除条件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是指用肯定性语言所附的解除条件。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属于肯定的解除条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属于( )。
A.因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非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B.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非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C.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D.因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总结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事实,《合同法》在调整范围上作出了新的规范。主要体现在( )等方面。
A.合同主体的扩大
B.合同类别的增加
C.合同的对象不再单一
D.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E.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相关合同的调整
正确答案
A,B,D,E
解析
[解析]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规定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并用自然人的概念取代公民的概念。《合同法》分则中列出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合同法调整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既不调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调整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相对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政府机关的采购活动,受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调整。
下列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得解除、终止
B.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日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
C.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长度为准,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D.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终止
正确答案
A, C
解析
暂无解析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
A.权责统一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D.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E.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正确答案
B,C,D,E
解析
[解析] 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方能通过协商,自愿确立和调整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平、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可以导致合同终止。
A.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B.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C.合同被撤销
D.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
E.债权债务同归一方
正确答案
A,B,E
解析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某甲交6000元给某乙,委托其购买计算机,乙又把钱交丙请丙代购,丙拿了钱之后不知下落。甲向乙索赔,乙拒绝,甲遂起诉,法院应当______。
A.判决由乙偿还甲6000元
B.驳回甲的请求,乙属无偿服务,不应负责
C.判决由乙偿还甲3000元,另3000元应向丙追偿
D.判决由丙偿还甲6000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囚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此,题中,受托人本应亲自从事委托事务,其违法转委托,因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其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债券。1999年12月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乙公司债券为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月10日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还款。下列关于债务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因兼并而绝对消灭
B.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因兼并而绝对消灭50万
C.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先为清偿
D.丁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负责清偿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债券是可以质押的。 《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且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从而 150万元的债权债务都归甲公司,本应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但甲公司在1999年9月20日,以该债券为丙公司、丁公司买卖合同质押,使这150万元的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只有50万元债券因混同而消灭,余下的100万元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不因混同而消灭。丁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权期限届满时未能得到清偿,可以要求实现用于质押的债券的权利,债券的义务人现在由于乙公司已被甲公司兼并,则乙公司原有权利与义务都归甲公司。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代为清偿。
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要求退货。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A.1000万元
B.900万元
C.850万元
D.750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最高额保证[解析] 依《担保法》第2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发生的债权总额是900万元。又依《担保法》第20条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案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50万元的债权曾提出了异议,应视为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是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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