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来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乙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甲方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甲方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无效已失去效力。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关于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该仲裁条款自然失效
B.必须经仲裁委员会认定,该仲裁条款才有效
C.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定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D.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自然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的关系。《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见,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在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无效四种情况下,仲裁协议仍然自然有效。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表见代理的认定
[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甲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甲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故该购销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应选D项。
张某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自有房产抵押,张某未与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拒绝向银行还款,也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银行与张某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效
B.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
C.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D.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合同的生效[解析]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抵押物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与银行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银行已履行主要义务,张某接受,因此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当委托人严重拖欠监理酬金而又未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
A.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天后合同即行终止
B.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天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到达即行终止
C.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 内未得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日内终止
D.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 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发出42日仍未得到答复可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56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中规定如下。
1.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留保留金,保留金限额暂定为合同价的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时,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8%的比例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施工单位。
7.经业主签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见表6-2。
时间/月 1 2 3 4 5 6
计划完成产值 70 90 110 110 100 80
实际完成产值 70 80 120
业主供料价款 8 12 15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为此,施工单位提出以下费用补偿要求:
(1)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50万元。
(2)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10万元。
(3)人员遣返费用8万元。
[问题]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为多少万元
2.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造价工程师各月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3.合同终止时,业主已支付施工单位各类工程款多少万元
4.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万元
5.合同终止后,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多少万元的工程款
正确答案
1.预付款及保留金
工程预付款: 560×20%=112(万元)
保留金: 560×5%=28(万元)
2.各月工程款及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
第一个月:
签证的工程款为: 70×(1-0.1)=6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63-8
=55(万元)
第二个月:
本月实际完成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即(90-80)÷90=11.1%
签证的工程款为: 80×(1-0.1)-80×8%=65.60(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65.6-12=53.60(万元)
第三个月:
本月扣保留金为: 28-(70+80)×10%=13(万元)
签证的工程款为: 120-13=107(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107-15=92(万元)
3.合同终止时业主已支付施工单位各类工程款为:
112+55+53.6+92=312.60(万元)
4.业主应补偿:
(1)已购特殊工程材料价款补偿50万元的要求合理。
(2)施工设备遣返费补偿10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 (560-70-80-120)÷560×10=5.18(万元)
(3)施工人员遣返费补偿8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 (560-70-80-120)÷560×8=4.14(万元)
合计:59.32万元
5.合同终止后,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为:
70+80+120+59.32-8-12-15=294.32(万元)
解析
[考点] 丁程预付款和保留金的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合同终止后的补偿处理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的条款为( )。
A.试用期
B.保守秘密
C.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D.在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在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指( )。
A.因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非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B.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非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C.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D.因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背景材料]续上题。该工程项目由于承包商违约,合同执行到第20个月初被迫终止。终止前的财务状况如下:违约时已完成合同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工程变更增加项目300万元,计日工20万元,承包商为工程施工已订购材料200万元。除工程变更增加项目外,已完成的各种价款业主均已按合同规定支付。
[问题二]合同终止时,业主已实际支付各类工程付款共计多少万元
正确答案
①原合同已完价款6000万元;
②动员预付款10000×10%-(10000×10%)/20×12=400万元;
③保留金-10000×5%=-500万元
④计日工20万元;
合同终止时,建设单位已支付各类工程付款:原合同已完价款+动员预付款+保留金十计日工=6000+400-500+20=5920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
刘军、陈平于1999年4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合同中双方约定:如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并需居住该楼时,该项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2000年 3月6日,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陈平称其子需居住该房,宣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刘军查证,陈平之子的单位已为其分配楼房一处,陈平之所以安排其子人住该楼房,是因为有人愿以更高的价格租住该房。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陈平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
B.该租赁合同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
C.本案中陈平之子居住该楼房不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D.刘、陈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00年3月6日效力终止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所谓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故选项A、B正确。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没有成就。依此,题中陈平假称其儿子需居住该房是恶意促成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没有成就,故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依此,只有D项中的陈述是错误的,故D为正确答案。
[背景材料]续上题。该工程项目由于承包商违约,合同执行到第20个月初被迫终止。终止前的财务状况如下:违约时已完成合同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工程变更增加项目300万元,计日工20万元,承包商为工程施工已订购材料200万元。除工程变更增加项目外,已完成的各种价款业主均已按合同规定支付。
[问题一]合同终止时,承包商已完成工程价款多少
正确答案
①原合同已完价款6000万元;
②工程变更增加项目300万元;
③计日工20万元;
合同终止时,承包商已完成工程价款=原合同已完价款+工程变更增加项目+计日工 =6000+300+20=6320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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