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选项B: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甲房地产开发商在报纸上发布“清盘热卖”的广告,称:某楼盘最后30套清盘热卖中,社区环境优美,2万平方米三大主题构筑水景园林,板楼结构、南北通风、户户朝阳,生活方便、安全,社区提供24小时热水、保安昼夜巡视等内容,并且附有不同户型的结构图,及不同户型的房号、建筑面积和售价。张先生看到广告后认为,该社区交通便利并且房屋价格比同区域的其他房屋优惠,便与该楼盘的销售人员联系,从中选定了一套房屋。首先预交了5万元定金。随后,张先生按照甲开发商广告中的要求,缴纳了首期房款,定金抵作了部分首期房款,办理了15年的银行贷款。但未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银行在向张先生提供房屋贷款时,要求张先生就该贷款提供担保。乙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张先生的该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乙担保公司又与张先生订立了反担保合同,约定张先生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担保公司,如果张先生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则由乙担保公司代为清偿,但张先生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担保公司,双方并就该抵押担保合同向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先生人住新房后,发现社区并不能提供24小时热水,经与开发商交涉,被告知锅炉坏了,新锅炉还没有运到,很快就能解决。但是,两个多月过去了,社区依然不能提供热水。张先生在此期间曾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此事,未果。为此,张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则以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遂张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事实属实。问:(1)甲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属于何种性质请说明理由。张先生与甲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乙担保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哪种为什么乙担保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开发商以该买卖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认为该合同无效,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否正确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能否要求减少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1)甲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属于要约。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本案中该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且开发商允诺的事项应当与该房屋的销售价格有关,符合要约的特征。张先生与甲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因开发商发布广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要约,而张先生按照广告内容的要求向开发商支付首期的购房款,则属于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一经承诺合同关系成立。(2)乙担保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未就保证合同的方式作出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乙担保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属于部分无效。《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3)甲开发商的理由不正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且双方均已开始履行主要义务。因此,不能仅以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不完全正确。其中关于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是不正确的。首先,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并用;其次,该定金是对双方房屋买卖行为的约束,并且定金已经抵作了房款,不再具有担保的性质。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减少。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解析
暂无解析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要根据要约发出的 ( )确定,应当注意双方的利益平衡。
A.具体内容
B.要约人
C.意思表示
D.客观情况
E.交易习惯
正确答案
D,E
解析
暂无解析
2008年9月1日,甲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广告称寻求一家企业加工一批新产品的配件,并注明该配件的详细技术要求。2007年9月5日,乙企业向甲公司发来电子邮件,表示愿意承揽该配件的加工。
2008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委托乙企业为其加工一批配件,甲公司提供主要材料,乙企业提供辅助材料;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公司向乙企业预付5万元辅助材料费;乙企业于12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货,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30万元加工费。
2008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企业开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企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A公司,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A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B公司,但由于疏忽将“背书日期”中的年份写成“2006年”,B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指出该汇票背书不连续,拒绝支付票款。
2008年10月20日,乙企业掌握了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乙企业与甲公司交涉,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008年11月10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甲公司的两辆汽车。甲公司又请丙公司为自己提供保证担保,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上述担保合同签订后,乙企业恢复了加工生产。(提示:对于实现债权的方式,甲公司和乙企业并未约定)
2008年11月30日,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该批配件,于是通知乙企业解除合同,由此给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乙企业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甲公司拒绝。
2008年12月10日,乙企业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拒绝,并先后提出三个理由:第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乙企业无权要求自己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第三,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一定要先执行物的担保。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发布的广告不属于要约;乙企业发送的电子邮件不属于承诺。
(2)银行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物的抗辩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对物抗辩主要包括的情形之一是背书不连续。本题中,由于背书日期写错,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3)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乙企业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如其后手背书转让,乙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A公司以外的其他一切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4)乙企业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本题中,乙企业掌握了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5)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乙企业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①丙公司的第一个理由正确。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②丙公司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丙公司的第三个“理由”不正确。根据《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析
暂无解析
根据《合同法》,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A选项正确。故选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生效的要约可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失效,具体包括(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E.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正确答案
A,B,C,E
解析
暂无解析
甲公司6月30日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甲公司想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向乙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乙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
B.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乙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甲公司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股东承诺时间的先后进行收购
C.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约定收购期限从7月5日至7月25日
D.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在收购要约中约定7月10日前甲公司有权撤回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
[解析] 《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根据该款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必须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不能只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根据该款规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比例进行收购,而不应该约定其他收购顺序,因此B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C选项中甲公司在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只有20日,因此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根据该条规定,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要变更的,也需通过批准,因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尽管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须登记才能转让,所以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乙对占有的房屋,负有与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由于房屋是意外焚毁,乙不具有过错,故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故D项错误,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 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价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 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正确答案
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解析
暂无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
B.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
C.承诺可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后撤回
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时要约人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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