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下列文件中,属于要约邀请文件的是( )。
A.投标书
B.中标通知书
C.招标公告
D.现场踏勘答疑会议纪要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第二节合同法:要约与承诺。
[思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合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易错]本题易错选项为选项A和选项B。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拓展]考生还应关注要约的概念、要约的生效以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关注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期限和承诺的撤回。
中国鹏飞禽类出口公司2003年11月1日向美国美顿公司发出电传称:“一级火鸡10000只,每只15美元,CIP纽约,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要约在7日内回复有效。”要约发出后,由于感恩节的到来美国市场火鸡的需求量大增,致使火鸡的价格急剧上涨,中国鹏飞公司遂于11月4日向美国美顿公司发出通知表示撤销原来的要约,美顿公司在其10月5日的回电中称其已于11月 1日收到要约,同意接受该要约。针对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的回电是要约的撤回,即使本案中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但仍然是可以撤回的
B.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10月4日的回电是要约的撤销,由于10月5日美国美顿公司才发出承诺,则鹏飞公司可以撤销其要约
C.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的要约不能撤销,因为其在要约中规定了接受的期限
D.假如美国美顿公司在回电中称“同意,但是CIP华盛顿”,则其回电构成反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要约的撤销和合同的成立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由于美国美顿公司已经于10月1日收到要约,中国鹏飞公司10月4日的电传显然不能构成要约的撤回,所以A项不正确。
关于B、C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本案中,虽然美顿公司10月5日才发出承诺,但由于中国鹏飞公司在10月1日的电传中写明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所以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故而 B项错误,C项正确。
至于D项,由于公约在第19条中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美顿公司如果将交货地点山纽约改为华盛顿,将构成实质变更发价,即为反要约,而非承诺,所以D项正确。
可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的是( )。
A.合同成立
B.双方签字盖章
C.受要约人承诺
D.承诺之前
E.发出要约邀请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的,当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 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6月30日,甲 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要约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要约收购价款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本题中,B因为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此时如果以公司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甲公司股东选择,否则收购价款的形式上是不符合规定的。参见教材P214
解析
暂无解析
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 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6月30日,甲 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5)B能否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5)B可以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B在4月6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是在15日之前,因此是可以变更的。参见教材P215
解析
暂无解析
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起,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B.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投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C.中标通知书寄出后,甲公司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修改部分中标项目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D.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中标人对招标人负责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解析]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B选项正确。但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所以A、C选项错误。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故D选项正确。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
A.3月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下列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的是哪些
A.甲向乙发出要约,要约里声明,让乙10日内给予答复
B.甲向乙发出要约,要约里声明,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
C.甲向乙发出要约,按照交易习惯,乙虽然没有进行答复,但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D.甲向乙发出要约,并且该要约已经到达乙处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考点] 要约的撤销
[解析]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以后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要约,要约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三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A项:甲在要约里声明,要乙在10日内作出答复,是确定了要约的承诺期限,因此为不可撤销要约。
B项:甲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该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因此,要约不得撤销。
C项:乙根据交易习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要约,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准备,因此,甲不能再撤销要约。
D项:要约虽已到达乙处,但若没有特殊规定,甲作为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的有效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月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本题应选D。
甲方(茶叶公司)发信(落款日期是2604年8月1日,邮戳日期是2004年8月2日)给乙方,要卖给乙方一批当年生产的茶叶。信中,对标的物的名称、质量、规格、单价(斤)、付款日期、方法表达具体,甲方要求乙方提出订购的数量。乙方回信(落款日期是2004年 8月6日,邮戳日是2004年8月7日)表示:"接受你方提出的一切条件,购买1000斤。请从2004年9月开始,按月分十次发货。"该信件于2004年8月10日到达甲方。甲方8月15日回信:"将如期发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A.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1日开始计算
B.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2日开始计算
C.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6日开始计算
D.要约期限自2004年8月7日开始计算
正确答案
C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要约期限开始时间。 (1)双方信件的方式签订合同,应当包括数量条款。甲方的第一封信欠缺数量条款,因而是要约邀请。乙方的回信是要约。(2)《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乙方回信的落款日期是2000年8月6日,这是信件载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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