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中国甲公司于6月8日发商务电传至美国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茶叶1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奥克兰,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7月 9日回电:“你方6月8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巾的要约和承诺
[解析] 甲公司于6月发出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本月内答复,而乙公司在7月才答复,依公约的规定,承诺需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因此C项是正确的。
甲向乙发出要约:购买黄豆5000吨,价格为1200元/吨,15日内承诺有效。乙在收到要约后,因库存不足,遂派出三名采购员外出寻求货源,甲在第10日发来传真,提出撤销该要约。而此时,乙方三名采购员已落实货源,回到乙处,共花费差旅费5300元。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这些费用。对此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甲应承担该项差旅费
B.由乙自行承担该项差旅费
C.由甲、乙共同承担该项差旅费
D.由甲承担该项差旅费的绝大部分,乙适当承担余额
正确答案
A
解析
甲向乙发出要约,并约定承诺期间,因而乙有理由认为在承诺期限内,该合同不可撤销。基于对合同成立的信赖,乙派采购员联系货源,并支出了相应费用。在甲提出撤销要约时,因乙尚未承诺,而是要求甲方承担这些费用,这是要求r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42条。
甲和乙为姻亲关系,两人身居异地,甲的业余爱好是收集各地出产的瓷器。乙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到一件上等景德镇瓷器,就与甲商议低价将之转让给甲。乙于1月15日拟定了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之发给甲;甲于1月16日回复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于1月17日看到了甲的回复,同时打电话给甲,双方对此进行了确认。按照合同的约定,乙将趁2月1日去甲所在市出差之际将瓷器送到甲家,同时甲给付价金。后乙的女儿与甲的儿子出现矛盾,乙于1月20日到甲家调解,调解不成,乙愤怒间将瓷器摔碎在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合同生效时间为1月16日
B.甲和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1月17日
C.乙将瓷器摔碎之后,甲可以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甲可以于1月28号提出让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合同订立及违约的相关问题。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一般为要约承诺的过程。关于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本题中,乙于1月15日拟定了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之发给甲,即1月15日合同进人电子邮件时,要约就已经生效;同理,“甲于1月16日回复邮件,表示完全同意”,即1月16日承诺到达,合同已经生效。至于1月17日二人电话确认则属于干扰因素,这时合伺已经成立。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选项B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本题中,甲和乙的合同已经成立,后乙将合同标的摔碎造成履行不能属于合同成立之后的违约问题,因此,选项C将其归为缔约过失的范畴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和乙约定,乙将趁2月1日去甲所在市出差之际将瓷器送到甲家,同时甲给付价金,即甲和乙之间合同履行期限为2月1日。但乙于1月20日将合同的特定标的物摔碎在地,属于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依据上文的法律规定,甲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并未成立
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 15日期间装船
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实质变更性承诺及合同的成立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并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所以,A正确,B错误。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卖方的装船日期无从谈起,故C项、D项错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本题也是法条的照搬,考生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也可得出答案。BD项的意思与 AC项的意思有些相反。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
A.3月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合同法》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要约人收到承诺时。
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水泥,现因急需水泥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型号水泥50吨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水泥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购得水泥,拒绝接受乙厂的水泥,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邀请
B.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回
C.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销
D.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乙厂已承诺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要约和承诺的认定问题。《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据此可知,甲的传真构成要约。另外,《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在本题中,乙厂按照甲公司在要约中提出的要求,直接将水泥运送到甲公司指定的工地,属于以要约中指定的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形,故应认定乙厂已经承诺,合同成立。因此,选项D正确。
甲向乙发出要约,但马卜觉得要约的部分内容不妥,于是旋即向乙发出“该要约未经本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作废”的通知,乙负责人在收到要约后出差,其后的通知并未看到,一个星期后,乙负责人回到公司,决定向甲作出承诺,遂发函致甲:“如果将履行地点改在乙所在城市港口,就愿意签订合同”。后甲乙未能缔约,其原因不是( )。
A.要约已经撤销
B.要约已经撤回
C.乙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乙超出厂承诺期限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解析]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撤销是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该要约未经本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作废”的通知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乙作出承诺到达受要约人。另外,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本题也是法条的照搬,考生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也可得出答案。BD项的意思与 AC项的意思有些相反。
若甲公司想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乙公司,则律师提供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哪项(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撤销其收购要约
C.在收购期限内,甲公司此前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不得卖出
D.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在股东会上投票反对收购的股东除外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考点]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详解] 根据《证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故收购要约可变更但不可撤销,B项说法错误。根据《证券法》第93条的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根据《证券法》第92条的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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