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甲家具厂得知乙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月1 151致函乙公司以每套 1 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乙公司考虑到甲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乙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甲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乙公司,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 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乙公司所定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乙公司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甲家具厂电话告知乙公司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2月1日甲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甲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为合同订立的程序,特别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A选项所述2月1日甲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因为内容不具体,没有数量条款,为要约邀请;B选项所述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生效的条件,为要约;C选项所述2月4日甲家具厂发生的函件,因为家具厂变更了乙公司所提出的价格标准,应为新要约;D选项所述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对家具厂的提议表示同意,属承诺行为。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 1t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的有效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月17月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本题应选D。
甲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佛像石雕,价金500万元。乙于11月3日致函于甲,表示愿意以370万元购买。甲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10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乙未为任何表示。 到11月26日,甲再致函于乙,愿意以400万元出售。乙不知甲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甲,愿意以400万元购买。甲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乙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甲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始行到达。乙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石雕,并移转其所有权。 12月5日在甲乙二人履行完毕后,经乙请专家鉴定,该石雕为赝品,仅值10万元。而且甲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请回答下列问题: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并给出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乙11月27日之信为要约。依据《合同法》第16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生效;依据第25条,甲与乙间买卖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说明:此题为交错要约之问题。交错要约是指二人互为要约之表示,而其内容相互一致的情形。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但学理上一般承认交错要约可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以在后要约到达相对人时为准,成立地点应以后到达要约的地点为成立地点,如同时到达,则两个地点都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解析
暂无解析
建海家具厂得知荣丰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9年8月1日致函荣丰公司以每套2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荣丰公司考虑到建海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8月2日回函订购1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1800元,同时要求三个月内将桌椅送至荣丰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建海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8月4日又发函给荣丰公司,同意荣丰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2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荣丰公司所定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1900元出售。荣丰公司8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8月7日,建海家具厂电话告知荣丰公司收到日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8月2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
B.8月4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C.8月6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
D.8月1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选项A所述8月2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生效的条件,为要约;选项B所述8月4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因为家具厂变更了荣丰公司所提出的价格标准,应为新要约;选项C所述8月6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对家具厂的提议表示同意,属承诺行为;选项D所述8月1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因为内容不具体,没有数量条款,为要约邀请。
甲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甲要求乙支付丁、戊之货款,并开出货款为18万元发票一张。乙将发票人应付账款,并支付5万元货款。丁、戊拒付货款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主动向甲支付部分货款3万元。甲向乙催要其余货款,遭乙拒绝。 问题:乙能否以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对丁、戊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乙可以购销合同纠纷对丁、戊提起诉讼,因为乙与丁、戊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乙虽未直接发货,但乙对甲的发货行为予以追认。且丁、戊收到货物,甲发货行为应视为乙履行购销合同义务的行为。
解析
明白了以上甲与丙、丁、戊之间关系以及乙与丙、丁、戊之间的关系,第6、7问的答案也就随之而出了。正是因为甲要求乙支付货款,乙亦承认对甲的债务,足以表明甲、乙对于二者之间的行纪合同关系一直都是承认的,同时也足以表明甲的发货行为并非对丙、丁、戊等人的要约行为,而是履行乙与丙、丁、戊之间的购销合同义务行为。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在以下哪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认定乙公司撤销要约成立(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已在考虑是否要给对方承诺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正确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条表明要约可以撤销。本题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除前引《合同法》第18条,主要是第19条之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题中,A、C项可视为第19条第(1)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在A、C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至于B项,我们认为并不符合第19条第(2)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始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故排除B项。关于D项,依第18条之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故只有B为正确答案。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购玉米1000t,该传真列明了所需玉米的种类、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日内报价。
乙同意按甲的传真所列条件供货,并按期报出每吨900元的价格;甲迅速复电同意乙的价格,并要求乙立即发货。但乙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
此时,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上涨。乙再次向甲发出传真,提出每吨价格调整为960元,其他条件不变。甲未答复,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合同。考虑到原先约定的供货时间已到,乙决定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其他异议,但双方对于该批玉米的合同价格发生争议:
甲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乙发货行为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的价格当然以原合同为准。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乙认为,因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前一个合同并未成立。乙在提出修改价格的意见后发货,已经不存在履行前一个合同的问题了,而应该把发货看做是一个新要约,甲的收货行为是对乙的新要约的承诺,合同价格应以乙的修改为准。
因双方对价格的争议,甲拒绝付款,认为:在价格确定之前,自己没有义务付款,这是后履行抗辩权。而乙则发现甲正在放弃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请说明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你认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什么价格成立乙提出修改报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付款,认为在价格确定之前,自己没有义务付款,这是后履行抗辩权。这种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首先,甲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因为在甲的传真中缺少价格条件,不符合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其次,乙的报价构成要约,它已经具备了要约所要求的主要条件。第三,甲回复报价行为应看做是承诺,它完全同意了乙的要约,双方合同自甲的承诺生效时成立。
(2)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乙的要约经甲承诺,合同已经成立。我国法律规定,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事先在要约或承诺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只要已有承诺,未签合同书不能再作为合同未成立的依据。虽然乙曾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但乙是在甲已经承诺之后提出的,已经不能影响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价格应以甲的承诺为准,因为乙的要约经甲承诺后,双方合同成立。最后,乙提出修 改报价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但可以看做是乙提出的修改合同的建议,该建议未经甲同意,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3)甲拒绝付款,认为在价格确定之前,自己没有义务付款,这是后履行抗辩权。这种观点不正确,因为:①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方已经履行了义务,甲已经不存在后履行抗辩权了。②价格存在争议不是甲拒绝付款的理由,甲应该按自己已经确定的合同价格付款。
(4)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解析
暂无解析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内容的,视为要约。甲公司所发布的商业广告,标明了汽车的类型、数量、价款、销售期限,应视为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依《合同法》第21条、第23条之规定,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在要约期限内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乙公司看到广告后3天内,自带现金前去购车,也未表明乙公司想变更甲之广告的内容,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故本题选项为B。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承诺须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C.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
D.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A项应是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真题试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15题) 甲公司于3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电脑,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4月1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于4月5日签订合同书。4月3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于3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4月1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4月3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及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接受要约、愿意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都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做出承诺,不得随意反悔,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就告成立。在本案中,甲公司于3月5日发出的向乙公司求购一台电脑(标明标的、数量及其价格),应该视为有效的要约,该要约未被撤回或撤销,对甲方构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当日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只是一种收到要约的确认,并没有反向作出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当日合同并没有订立;4月1 E1,甲公司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照甲公司报价随后签订合同,该意思表示构成有效的承诺,因为它表明乙公司愿意受甲公司的要约的约束,没有提出反要约,并且随后该承诺没有被依法撤回或撤销,据此,应得出结论,双方合同的成立日就是4月1日。4月3日,乙公司反悔要求加价、并未能如期在4月5日签约,延误了合同的及时生效,但不能改变合同已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签订书面合同,使得未生效合同及时满足特定形式要求。据此,B(买卖合同于4月1日成立)是正确选项,而A和C都与之矛盾,此外,D选项(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成立,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违反了(保密、通知、协作等)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从而使他方受到损害,则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方并非违反先合同义务、也没有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甲方损害的事实基础也不足,因此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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